柳政规〔2023〕7号《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09 16:35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及重要性
《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1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6年12月30日印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超过了十五年的时间。十五年来,柳州市环境卫生工作形势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如:部分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单位)已由PPP项目公司负责运营;部分城区(新区)已进行环卫市场化改革;居民小区的管理模式、非居民企业和个体的运营模式等均已发生较大改变;原收费主体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因机构改革后调整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再适宜继续担任此项工作。《暂行办法》中较多内容已滞后,收费模式单一、未涉及垃圾分类和计价收费等,导致收费效率和收费率下降,不再适用于指导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柳州市环卫工作发展状况、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等,我市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政策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等。
三、制定过程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泛收集有关资料,认真研究其他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实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暂行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官网发布《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城(区)和新区发函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修改完善,报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六条,不分章节。主要对收费范围、缴费对象、涉及管理的部门职责、收费方式、费用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二)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三)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为将城市生活垃圾从设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四)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除传统委托各城区环卫部门代收外,新增了委托水电气、物业、垃圾终端处置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代收的模式,以及增加垃圾分类收费的机制。
(五)明确了费用收支的全流程走向和要求,降低收费工作中的资金风险、廉洁风险。
(联系人:吴 磊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6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