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24〕7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1 10:30 【字体:小中大】
《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现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简明、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之前我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文件进行整合,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补助和奖励政策进行调整,明确搬迁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偿支付时限,形成了《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分为房屋补偿、其它补偿、补助和奖励和附则,共二十条。
(一)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依据《征收条例》第十九条、二十四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部《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过评估确定。具体计算方式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经认定可以进行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2.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可以选择的方式有:
(1)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分别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结清差价;
(2)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3)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按以上方式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可以选择的方式有:
(1)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分别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结清差价;
(2)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3.最小安置户型和最低补偿标准。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不结算差价建筑面积达不到48㎡/户的,按48㎡/户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按48㎡/户补偿。
(二)其他补偿
1.装饰装修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结果可做为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对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分户评估报告。
2.搬迁补偿。
(1)明确搬迁补偿标准为15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最低不少于900元/户。
(2)设备设施搬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偿。
(1)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千分之三每平方米每月确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为60平方米。
(2)明确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需要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支付到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
(三)补助和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2.明确补助的范围为: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权证户籍(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户口簿)内直系亲属有规定情况的,给予补助。
3.增加一种可给予补助的情况: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4.规定由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助情况进行认定。
四、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柳政办〔2012〕255号)
废止《柳州市推行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暂行办法》(柳政发〔2016〕48号)。
废止《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推进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17〕26号)。
上述文件废止后,其中所规定的事项按照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过渡衔接问题
本细则施行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我市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与本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陈志 联系电话:0772—287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