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信息来源:政府热线12345 发布日期:2023-02-11 18:43 【字体:小中大】
来信时间:2023-02-08 答复时间:2023-02-11 答复单位: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件内容:
领导你好:市某企业工作时间为四班三倒,夜班零点到八点,白班八点到16点,中班16点到24点,两夜两白两中两休,如此循环,那么就会出现在十一个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况,现咨询如下问题:①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却有事请事假、病假、丧假或年休假,企业批准,那么事后须补回相应天数的补休吗?②企业不批准也休假了那么算旷工吗?③在法定节假日碰到倒班休息日,须补回相应天数的补休吗?
处理结果: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的有关规定,如果咨询人的劳动利益受到侵害,建议咨询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