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
来源:
柳州市大数据发展局  |
发布日期:
2022-11-01 09:05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7号)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权限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市级财政资金配套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
(二)申请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前,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项目立项;属自治区及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前将资金使用申请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审批项目,并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所有审批、核准、备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在每月末由各县、区、新区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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