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款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第二条 需上报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只需报批项目建议书。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第二条第五款 加强自筹基建项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的自筹基建项目,涉及动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含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全部资金,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时,须事先征求自治区财政厅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否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安排资金。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立项后,所需资金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5.《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款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第三章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7号)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权限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市级财政资金配套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
(二)申请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前,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项目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