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政策解读(附图)

来源: 柳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2-01-27 18:20   

一、新的暂行办法在特殊人员医疗经费缴费标准及方式上有什么新的变化?

(一)缴费标准调整经费缴纳标准由上年度特殊人员平均医疗费用改为:根据上年度全市特殊人员平均医疗费用及前三年特殊人员平均医疗费用增长率进行测定核算。随着特殊人员的年龄增长,对医疗服务的需求逐年提升,医疗费用的支出也显著增长,因此,特殊人员医疗经费统一管理的筹资标准结合前三年全市特殊人员平均医疗费用增长率进行测算核定。

(二)缴纳时间及缴纳方式调整。

1.于每年710日前一次性缴纳改为于每年1225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全年医疗经费

2.破产、停产、倒闭、严重亏损企业特殊人员的医疗经费,由由企业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或从企业拍卖资产所得,按我市上年度特殊人员实际发生的平均费用为标准,一次性向市医保中心缴纳原企业特殊人员10年的医疗经费。改为由管理单位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或从企业拍卖资产所得,预留原企业特殊人员的医疗经费,按标准逐年缴纳。进一步明确企业破产、停产、倒闭、严重亏损后特殊人员医疗经费的缴纳主体。



二、新的暂行办法在医疗经费的管理上有什么新的要求?

(一)明确已按规定缴纳的特殊人员医疗经费不予退还。

(二)明确各县区(新区)按照自愿原则,以县区(新区)为单位参加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一管理。不参加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一管理的县区(新区),由县区(新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保障。

(三)新增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个人账户全年资金配额4000元,日常就诊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属自费的医疗费用全部给予报销。

三、新的暂行办法对离休人员(特殊人员)就医有影响吗?

新的暂行办法在离休人员(特殊人员)就医审批流程上作了简化,有利于保障离休人员(特殊人员)更好的享受医疗待遇。如删除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乙类药品,或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需由经治医师填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一类特殊检治和乙类用药由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使用;二类特殊检治先由医院医保办审批,再由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等内容。取消了特殊人员因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审批手续,使离休人员(特殊人员)就医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