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管理的通知》(桂医保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209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二)严格支付管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严格按照药品类别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按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三)确定支付标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其准入谈判价格作为基金支付标准。
(四)优化调剂使用医保支付政策。一是根据医保管理实际,将48号文中调剂医疗机构制剂“由地市级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医保局同意后,方可在调剂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医保支付”的政策调整为:符合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规定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直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二是明确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政策:紧密型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在本医联体内调剂使用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其它要求。一是医疗机构制剂按照国家药品编码规则进行管理。二是各统筹地区不得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三是各统筹地区要完善协议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六)执行时间。《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有关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同时废止。
三、《通知》主要亮点
《通知》是适应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要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区首次统一了医疗机构制剂目录政策,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管理更规范、更科学、更精细化,基金的保障效能进一步提升。
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本次未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自治区医保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申报情况,按程序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解释。解读联系人电话:0771-5727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