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9〕55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4-07-18 17:1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和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的统筹编制、调整公布、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权力事项,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责任事项。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是指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体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对权责清单实行“一表两单”、动态管理。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包括对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的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权力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调整的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一般包括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的内设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免责事项、备注等要素。

第五条 除保密事项外,按程序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单位门户网站、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为本单位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布工作,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中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权责事项;负责编制和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自治区级行政机关负责根据法律和自治区级以上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动态调整、公布本单位权责清单;负责统筹编制、动态调整本系统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以下简称全区通用目录);负责编制全区统一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全区通用目录,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统筹编制、动态调整本系统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以下简称设区市通用目录),并公布本单位权责清单。县级行政机关负责根据设区市通用目录,统筹编制、动态调整、公布本系统县、乡两级权责清单。

全区各级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建设,汇总本级行政机关权责事项,形成本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负责适时集中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进行修改完善;负责督促本级各行政机关公开和履行权责清单。乡(镇)及街道办权责清单的统筹编制、动态调整、汇总公布由县级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统筹负责。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履行权责清单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全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所调整的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全区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级行政机关动态调整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的权力事项;负责指导本级行政机关制定、调整、审核、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等工作;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公布及动态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七条  推动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有机结合。在“三定”规定基础上,以权责清单为抓手,梳理和细化部门的主要职责,在横向上明晰部门间职责边界,在纵向上明晰层级间职责边界。将权责清单作为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划分部门间职责的重要依据,全面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将部门的权责事项分解到各个内设机构,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制约。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调整权责清单的依据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的权力事项列入被授权单位的权责清单,委托行使的权力事项同时列入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的权责清单,并分别备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

第九条  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的动态调整,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应当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要增加、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要承接增加的;

(三)本级或上级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要取消、下放或调整的;

(四)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需增加、取消、下放或调整的。

第十条  权责清单的序号、承办的内设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免责事项、备注等要素发生变化的,权责清单和通用目录中相应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和通用目录的动态调整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需要对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及全区通用目录进行调整的,由自治区级行政机关直接调整本单位相关权责事项及全区通用目录并组织实施。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及全区通用目录,送自治区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及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以外的情形,需要对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及全区通用目录进行调整的,由自治区级行政机关汇总提出调整意见,报自治区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审核,自治区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汇总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对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及全区通用目录作相应调整、公布并组织实施。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及全区通用目录,送自治区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及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自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公布生效之日起以及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对权力事项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级行政机关要按程序对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及全区通用目录进行调整。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设区市通用目录的调整可参照自治区做法。调整后的设区市通用目录,由市级行政机关报同级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及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行政机关对照调整后的设区市通用目录,动态调整、公布本单位权责清单,报同级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及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调整结果送有关单位备案。

(六)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按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办理。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未经本级或上级政府同意,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权责事项。

第十二条 自权力事项调整公布之日起,行政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好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制定或调整等相关工作,并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根据行政机关的备案情况,定期调整本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全区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行政机关的备案情况,督促本级行政机关及时调整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的权力事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或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擅自扩大行政职权或者不按权责清单履行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职责义务的工作人员,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或报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并责令改正;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整改的,对该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权责清单调整申请或者在权责清单之外实施行政权力的;

(二)未履行备案程序自行调整权责清单的,存在隐瞒、擅自增加权力事项或者减少责任事项的;

(三)权责清单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怠于调整权责清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提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创设、缩小、放弃行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五)不按照规定时限制定、调整、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