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0-09-09 18:37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医疗保障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为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224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柳政发[2017]4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享受医保待遇的相关行为和信息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制订实施细则、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与局属有关单位协同做好计划拟订、具体实施、过程留痕、结果公示、档案管理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编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局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根据我局权力事项清单及责任清单编制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及时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业务科室根据职责负责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报局办公室汇总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机构或单位。局办公室负责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局机关及相关下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构成,必要时可聘请医疗、保险、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相关科室或单位应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线上数据审核、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业务科室或单位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制定本部门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并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抽查范围和抽查对象,防止过度检查。

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匹配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抽取检查对象时,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机构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取现场检查人员时,原则上按4人一组抽取。

第九条 检查组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按照制定的检查方式、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条 对检查对象实施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二)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

(三)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时,应形成抽查检查文字记录,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第十二条 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在抽查检查记录中;

(二)需要进一步核查或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按照有关程序查处或移送处理。

第十三条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情况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对抽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审查后,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本局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欺诈骗保行为检查

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检查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2.定点医疗机构;3.定点零售药店

一般检查事项

1.现场检查;

2.线上数据审核;

3.走访调查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涉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挂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挂床住院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通过免费接送、免费住院、免费吃住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3.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通过聚敛盗刷社保卡(医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诱导参保人员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为参保人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87 条


2

欺诈骗保行为检查

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待遇行为的检查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2.定点医疗机构、3.定点零售药店 4.参保人员  5.涉嫌欺诈骗保的其他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1.现场检查;

2.线上数据审核;

3.走访调查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涉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3.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4.参保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5.其他机构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



附件2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办公室统计)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机构全称

职务

执法证编号

备注

1. 

谢琼芳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待遇保障科科长

桂B201800703


2. 

唐张明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管科科长

桂B201601319


3.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办公室主任

桂B201700759


4.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医药管理科副科长

桂B201801575


5. 

宾耀伟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桂B201700106


6. 



柳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7. 



柳州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综合服务中心




8. 







9. 







附件3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双随机”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

(基金科建立,可以按照需要增加信息列)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