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柳州市政协十二届六次会议第09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1-10-27 16:17  
| 作者:
无
潘光栋委员:
您在柳州市政协十二届六次会议提出《关于设立数字影像云存储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第092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中对“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做了明确界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故您提案中提出设立“数字影像云存储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畴。
医药价格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群众就医获得感密切相关。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体系,是价格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目前自治区正在重新编订《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汇编》,我局将根据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及时跟进。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特别是医疗服务价格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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