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68号建议的答复
赵财源等代表:
你们在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允许农村新医保个人账户部分异地取药的建议》(第6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电话沟通,知晓了你们在建议中所指的“农村新医保个人账户部分”实际是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统筹待遇。主要是反映目前居民医保仅限于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报销的问题。
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参保人员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学校医疗机构等)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不选定点医疗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户籍或学籍所在地代为选择相应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与参保人员签约服务。参保人员在本人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出台与自治区统一政策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目前,我市执行自治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在门诊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其中门诊统筹待遇为:参保人员在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
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印发,文件规定:“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区域内将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扩大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即自治区层面放宽了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选点要求。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市医保中心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谋划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扩大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因涉及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等因素,程序复杂、工作量大,扩大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执行时间视工作进度而定。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