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州市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27号提案的答复(柳医保复〔2024〕1号)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4-05-30 16:33   

梁太福委员:

您在柳州市十三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议》(第227号提案)已收悉,经商市财政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实行补助老年人参保政策。实行补助老年人参保政策。针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含公职退休人群及享受100%政府参保补助的特殊人群),由市、县财政按6:4比例以个人缴费部分的50%补助参保,即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费用参保......”

柳州市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执行全广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

(一)财政补助部分

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自治区、脱贫县按8:1.5:0.5比例承担,中央、自治区、其他县按8:1:1比例承担,中央、自治区、设区市按8:1:1比例承担。近5年来,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每年新增30元,2023年达到每人每年640元。2023年全市共筹措财政补助资金16.9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3.45亿元、自治区补助2.05亿元、市级补助7215.1万元、县级补助7078.61万元)。2024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将达到670元,需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约18亿元。

(二)个人缴费部分

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年,较2023年增加30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7号)、《柳州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柳医保发〔202235号)精神,我市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具体为: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对象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原农村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补助。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定额资助,其余的40%部分,由市、城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级承担,柳江区、新区及五县由县(区)级财政自行承担。

3.城镇低保边缘对象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岁以上老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余的40%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

4.城乡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其中: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82比例分担;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审批认定地按属地原则自行承担,市区范围内由市本级承担,柳江区、新区及五县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5.计生家庭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

6.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为“监测对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2022-2025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经费由所属县区、新区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其余的40%的费用由监测对象个人承担。

7.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在规定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其中,对2014年、2015年退出户,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30%进行资助。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参保补助所需资金,市区范围内由市本级与城区各自承担50%,柳江区与新区自行全额承担;五县由各县自行承担支出责任。

据统计,2023年全市财政对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投入达到1.57亿元,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0.46亿元、财政为困难人员代缴1.11亿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

目前,我市财政在居民医保普惠性财政补助与困难特殊人群资助参保补助两方面的投入,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70%通过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由于中央、自治区均未出台针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补助以及对连续参保未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人员提供保费折扣有关政策。财政部门将继续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立足财政现状,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落实居民医保经费保障,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二、关于建议“实行费率制。对连续参保且未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实行费率制(享受免费参保的老年人除外),提供保费折扣或类似的优惠,以此调动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为筹资模式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构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不同于商业保险对投保人的健康状态有要求,居民医保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公平普惠,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筹资不受参保人是否患病的影响,提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如果将个人缴费与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医疗服务利用度挂钩,实行保费折扣或类似优惠,可能会出现健康人群缴费日益减少、患病人群缴费逐年增多的情况,不利于制度保障功能发挥和长期稳定运行。对于类似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06号建议答复(详见附件)中已作较为全面的答复。关于引导群众持续参保考虑激励作用、调动积极性,国家医保局正在会同财政部门专题研究完善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缴费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另,我市执行全广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没有权限更改政策。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06建议的答复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