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二批编号X450000201807090007) 调查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07-16 13:23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广西迎检组:
转来《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二批)的通知》(柳环迎督信〔2018〕190号)编号X450000201807090007信访件收悉,其中反映“柳州市有关部门对环保工作不重视,主要表现在:1.环保部门编制少。市环保局才20多个编制,人手严重不足,各县区环保局往往也只有5、6个编制,城区没有监察大队,很多工作无法开展。2.执法车辆少。车改后县区只有一辆执法车,执法车数量不足制约现场督察,为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留下隐患。”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生态与农村环境科、水环境管理科、规划与环境监管科、环境应急与核辐射管理科、政策法规和科技标准科、人事与宣传教育科等8个内设科室和市环境保护局柳东分局,共核定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
县区均设立环境保护局,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其中:柳北区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6名,城中、鱼峰、柳南区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柳江区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县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4-7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相关规定,我市及城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行市级统一执法的体制,设立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市环保局下属相当副处级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核定事业编制40名,负责市及各城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工作。各城区不再单独设立执法队伍。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环保部门编制少”相关情况
柳州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00年全市党政机构改革,市环境保护局内设6个内设科室,核定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职数6名。经市编委研究,多次调整加强市环境保护局机构编制力量,现有内设机构数增加了50%,行政编制数增加了44%,领导职数增加89%,极大地提升了我市环保工作力量。
目前,柳北、柳南、鱼峰、城中区等各城区行政编制总量为200名左右,分配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和群团机关,平均每个行政部门仅能分配3名行政编制。现各城区环境保护局核定编制5-6名,已大大超出城区政府工作部门平均水平。根据国发〔2014〕20号精神,市编委已明确我市环境监测执法队伍设置方案,并实行市一级统一执法工作体制。我办未接到“城区没有监察大队,很多工作无法开展”具体情况反映。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机构编制“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规定,各县环境保护部门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由各县党委、政府、编委根据本县机构编制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明确,上级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2013年,中央提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2014年,自治区明确了“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全区各级行政编制总量(含政法专项编制)不得突破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限额;全区事业单位编制总量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5年内只减不增”的红线。2006年以来,除军转干部安置外,自治区再未下达行政编制给市县。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只能在原有编制总量内,尽最大能力保障环保机构人员编制配备。
(二)“执法车辆少”相关情况属实。
1.为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柳北区已为环保局配备了1辆执法用车,根据《柳北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六章车辆使用范围,柳北区环保局可按正常程序申请公务用车,以保障应急公务出行。
2.城中区环保局配有1辆执法用车,用于开展日常工作。由于环保局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经常需要使用私人车辆进行执法检查。
3.鱼峰区环保局核对的执法车辆数为1辆,按照保留比例,车改后保留车辆数为1辆。
4.柳江区根据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车改的上级文件精神, 行政执法用车按原行政执法用车编制的60%保留。柳江区车改后共保留2辆环保执法车辆,其中区环境监察大队和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各保留1辆。执法车辆少问题可根据《柳州市柳江区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租用车辆用于环保执法;属于环保执法的突发情况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区机关事务局申请应急机要用车。
5.柳城县环保局现有两辆行政执法用车(局机关一辆,环境监察大队1辆)。在2011年公车改革中,县环保局实际人员编制为9人,环境监察大队编制为12人,根据相关规定,车辆编制数为每8人一辆。柳城县公车定编办已按规定核定配备了两辆行政执法用车。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检查时,可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临时用车。
6.在公车改革前,融安县环境保护局保留车辆1辆,融安县环境监察大队保留车辆2辆,融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保留车辆1辆。按不超过已核定的融安县行政执法用车(特殊业务用车)总编制数60%的标准核定的要求,融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只能保留执法用车1辆。另外,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融安县、乡(镇)行政区域(县城区、乡、镇所在地规定范围或划定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此之外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7.车改后融水县环保局只保留1辆执法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环境执法的业务量日趋繁重,工作压力和风险已不断增大。尤其是融水县地域宽广,国土面积在广西各县中排名第二,资源型企业多,环保监管执法难度大。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新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两次进驻广西以来,环境保护更加的具体,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环境保护执法难度也是前所未有,加上老百姓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近两年来,平均每天两件投诉件要处理。就融水县而言,一部执法车辆和现有的人员编制,确实难以满足当前的环境执法要求。
8.三江县环保局有2辆执法车,两辆执法车均为环保局所用。近年来,随着市民素质不断提高,环保投诉案件也相应增加,有时会出现环境监察执法时没有车辆使用的现象。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对机构编制管理法规不了解,对中央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有关要求不了解,对我市机构编制现状和管理情况不了解,举报反映的“柳州市有关部门对环保工作不重视,环保部门编制少。市环保局才20多个编制,人手严重不足,各县区环保局往往也只有5、6个编制,城区没有监察大队,很多工作无法开展”等问题不符合事实,不纳入问题整改。
下一步,(一)我市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优化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切实落实中央要求,努力为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城中区环保局在确实需要增加车辆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形下,可以向区政府申请临时调度车辆作为应急使用。柳城县目前县级公车定编办无法增加车辆编制,如需增加车辆编须向自治区公车定编办申请,经自治区公车定编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增加。柳江区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要求,结合城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充实环境保护和监测监察工作力量,保障环保执法用车,以确保城中区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融水县尽快解决执法车辆不足问题,积极协调县机关事务局,合理安排公车务车辆,设法解决环保执法车辆不足的问题;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增加环保执法车辆建议,以确保环保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