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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二十七批第27-98号)的调查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2016-08-17 19:55 【字体: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广西迎检工作领导小组: 

  转来《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二十七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369号)中,第27-98号反映的对柳州市钢铁厂将产生的固废填埋到柳北区北面209国道20公里处沙塘开发区沙塘村十三队农民廖慕新鱼塘地的污染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公告称不属实,实则完全属实,廖慕新的地至今未能恢复种植,数千吨固废至今未处理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督促柳北区政府立即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728,接到转来的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三批(编号632的信访件后,柳北区委、区政府于729上午,立即组织柳北区环保局、市国土局柳北分局、柳北区农水局、柳北区城管执法局、沙塘镇政府以及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等有关单位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并及时作出回复。201685接到转来的桂环督信〔2016263号文后,当日下午柳北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召集环保、国土、城管执法、法院、沙塘镇政府等部门进行研究部署。201686,柳北区政府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核实。 

  二、现场调查情况 

  投诉人反映廖慕新的地至今未能恢复种植,数千吨固废至今未处理情况不属实。 

  (一)投诉人廖慕新对该宗土地不具备所有权。廖慕新从2003年起声称该宗土地与沙塘村委存在权属纠纷,并以此为由多次到柳北区政府、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上访。根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柳市民一初字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桂立民终字第30号),柳北区的北面22公里处沙塘开发区沙塘村13队廖慕新农民田地实为沙塘村委所有,当事人廖慕新对该土地不具备所有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桂立民终字第30号)明确指出:原沙塘镇沙塘村民委员会十三生产队于1977年组建,建队时共迁入广西五建公司职工家属57270人,1985年,按照当时有关政策大部分村民办理了农转非手续,所耕种的土地开始丢荒,沙塘村委将部分耕地收回。1992年政府征地时,原十三生产队只剩18户人家,其中11户有承包土地,7户没有承包土地(包括廖慕新),征地完成后至1994年止,已有17户人家办理农转非(包括廖慕新),至今尚有1户人家未办理农转非。同时,沙塘镇、沙塘村委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十三生产队从1992年被征地以来建制已不在。因此,沙塘村民委员会十三生产队作为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主体,从1994年起已经名存实亡,廖慕新等人已经办理了农转非手续,不再是原十三生产队的农民。 

  (二)沙塘村委与孔凡威签订联营物流业协议合同书,合同书同意孔凡威使用该场地从事联营物流业务。孔凡威在场地平整时使用了柳钢钢渣磁选后的固体废物,该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氧化钙、三氧化二铁、二氧化硅等,不含重金属,用于回填洼地、铺路等是其综合利用的主要途径之一。 

  (三)市国土资源局柳北分局巡查发现孔凡威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后,于201162日、76日和10日三次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止非法占地行为,遂于20111121日对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于20128月移送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认定,孔凡威于201212月交纳罚款,且土地所有人(沙塘村委)同意不需要孔凡威处理填埋的固体废物,在孔凡威将该土地使用权退给沙塘村委后,已做执行结案处理。该案也于2014年通过国土资源部广州督察局的例行督察。 

  在该宗土地矛盾纠纷化解的过程中,柳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均依法依规履职到位,目前未发现有部门(单位)或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柳北区政府将依法依规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确保群众的合理诉求。同时,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2016816  

返回 柳州市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通报专栏(归档时间:201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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