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批第30-37号)的调查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2016-08-19 21:32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广西迎检工作领导小组:
转来《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419号)中,第30-37号反映的“柳州市柳东新区强容路20号柳州市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的污染问题。投诉人认为政府的处理公告避重就轻,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该加工厂可以继续生产,该厂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目前该厂还在生产,有人检查时就停产”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立即督促柳东新区政府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位于柳州市柳东新区雒容工业园内,主要以柳州市整车企业油漆废溶剂为原料,通过蒸馏→二次蒸馏→冷凝等工序回收有机溶剂,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为“废弃物质处置”。该厂东北、西北及东南面均为工业企业,东面为甘蔗地,场界800米范围内无居民区,150米范围内无地表水域;部分企业厂区内建有职工倒班楼。
(一)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该项目分别于2011年6月8日、2011年12月30日通过柳州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柳环审字〔2011〕108号)及竣工环保验收(柳环验字〔2011〕111号);并于2014年1月13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同意(桂环审字〔2014〕22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XLZH2014001)。
(二)相关投诉情况
1. 根据《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群众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二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152号)第567号反映情况,经查,反映情况属实。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及柳东分局工作人员到达该厂进行现场调查:该厂东北、西北及东南面均为工业企业,东面为甘蔗地,场界800米范围内无居民区,150米范围内无地表水域;部分企业厂区内建有职工倒班楼。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79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465821.5元。
2. 根据《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群众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四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188号)第694号反映情况,经查,该项目分别于2011年6月8日、2011年12月30日通过柳州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柳环审字〔2011〕108号)及竣工环保验收(柳环验字〔2011〕111号);并于2014年1月13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同意(桂环审字〔2014〕22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XLZH2014001)。该厂场界800米范围内无居民区,150米范围内无地表水域,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6.1.3规定的相关要求。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2008)进行计算,结果为厂界外任何一点的浓度均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故本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柳东大队2016年以来对柳州市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处置有限公司进行了2次消防监督检查,并对其下发《责令立即改造通知书》(柳东公消限字〔2016〕0100号)及《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柳东公消限字〔2016〕0585号),责令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8·18”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该企业处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群众反映中提到的“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该加工厂可以继续生产”问题,情况不属实。广西扬新废弃物质处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为“废弃物质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该公司已于2014年1月13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同意(桂环审字〔2014〕22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XLZH2014001)。2016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加工厂限期整改完成情况的函》(桂环函〔2016〕547号)函复该厂,同意该厂已按桂环函〔2015〕1846号文要求完成整改(在第十四批第694号的调查情况汇报中已做相应说明和佐证)。
群众反映中提到的“该厂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以及第六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为“废弃物质处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另外,该企业处置危险废物产品有机溶剂属于混合物,根据《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5〕4号)规定,混合物(未列入《目录》的混合物)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明确可实施行政许可,以及未列入《目录》,经危险性鉴别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纳入登记管理,不纳入行政许可范畴,故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群众反映中提到的“目前该厂还在生产,有人检查时就停产”问题,情况不属实。7月28日,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及柳州市环保局柳东分局工作人员到达该厂检查时,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使用一条生产线正在进行废有机溶剂的处置加工,导热炉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8月17日,柳州市柳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进行生产安全检查时发现,由于该公司产品主要是供应上汽通用五菱有限公司宝骏基地涂装车间,生产运作根据涂装车间需求决定,而上汽通用五菱有限公司宝骏基地涂装车间升级改造至9月20日,故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检修状态。综上可见,该公司不存在“有人检查时就停产”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柳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将继续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加大对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加工厂的检查力度,加强对企业周边环境的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日常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柳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做好综合监管工作,加大对柳州市柳东新区扬新废弃物质加工厂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