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批第30-40号)的调查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2016-08-19 21:36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广西迎检工作领导小组:
转来《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419号)中,第30-40号反映的“柳州市柳城县冲脉镇连山水库,水库养鱼使用猪粪,污染水质,影响灌溉用水”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督促柳城县政府立即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柳州市柳城县冲脉镇连山水库位于柳城县冲脉镇指挥村,该水库始建于1957年,1958年建成,属小(一)型水库。该水库集雨面积为4.56平方公里,总库容为184万立方米,有效库容为132万立方米,死库容为9万立方米,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养殖为辅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设计灌溉面积为0.2万亩。2008年1月,柳城县水利局乡镇水利管理站与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1号1单元701室的住户覃智荣签订了连山水库承包协议书,承包水库用于养鱼,承包时间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期限为20年,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经营养鱼过程中,不能向水库投放滤泥及其他污染物,不能造成水库水质及周边环境污染。2015年11月18日,柳城县水利局乡镇水利管理站又与承包人签订《连山水库承包养鱼的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再次规定在承包水库养鱼期间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不允许在本水库管理范围进行有规模性的养鸡、鸭、鹅、猪、牛等养殖活动,也不允许在水库水面设置网箱养鱼。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冲脉镇人民政府、柳城县水利局、柳城县畜牧水产兽医局于2016年8月15日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检查时,水库正常使用,水库水呈浅黄色,无异味,水库底色呈黑色,未发现水库四周有猪粪堆放及投放痕迹。但在水库边发现堆放有约100多斤蚕粪,目前还处于水位线以上,经向水库管理人员了解,堆放的蚕粪是水库承包人用来投放养鱼的。在水库北面距离水库直线距离约250米处有一个养鸭场,采用旱养方式养鸭,鸭场内有约8立方米废水,废水全部流到养鸭场修建的有“三防”措施的废水收集池内,无排放口。收集的废水使用水泵抽出,全部用于甘蔗和果树施肥,现场未发现有废水直接排放到周边环境的现象。水库周边也未发现其它养殖污染源。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柳城县水利局乡镇水利管理站于2016年8月16日向水库承包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水库承包人一是于8月20日前完成清理堆放在水库边的蚕粪,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向水库投放影响水库水质的污染物;二是督促承包方定期监测水库水质,确保水库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016年8月15日,柳城县环境监测站在水库东面、水库出水口、水库中部和水库北面进行了水样采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4个采样点所采水样PH、COD、和悬浮物3个监测因子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质要求。从现场调查及水样监测数据反映,水库内水质及水库外排水质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业灌溉用水没有受到影响。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投放猪粪,污染水质,影响灌溉用水的投诉不属实。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鉴于调查情况,柳城县人民政府将继续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柳城县水利局加强连山水库环境管理,严禁向水库投放影响水库水质的污染物,确保水库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二是以此案例为契机,柳城县水利局及冲脉镇人民政府加强辖区内水库的巡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柳城县人民政府2002年下发的《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柳城政发〔2002〕2号)通知要求,严禁向水库投放影响水库水质的污染物进行渔业养殖,督促承包业主定期监测水库水质,确保柳城县辖区水库水质环境安全。三是柳城县畜牧水产兽医局加强畜禽养殖管理,严格落实养殖规划要求,严禁在水库周边建设可能对水库水质造成影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