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批第30-82号)的调查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2016-08-19 21:40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广西迎检工作领导小组:
转来《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三十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419号)中,第30-82号反映的“柳州市柳江县白沙镇新安村崖尾屯村民蔡国通未经同意私自在本屯河段捞沙,破坏耕地 40 亩,导致河床大量水土流失。曾向县水利、国土部门反映,无处理,最后把村民举报电话设为黑名单”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督促柳江县政府立即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柳江河白沙镇新安村委崖尾屯河段(以下简称崖尾河段)无堤防,历年洪水位至沿河岸上的竹坡(按水流方向的右岸,下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规定,该河段右岸的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应当至岸上竹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崖尾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等有关职权。2009年以来,柳江县水利局、国土局联合出让柳江河红花电站下游至水山河段的河道采砂(矿)权,崖尾河段属于出让的河道采砂(矿)权河段之一。同时,柳江县水利局依法划定了柳江河河道采砂(矿)的禁采区,其中距离河岸50米以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2013年4月,柳江县水利局、国土局出让2013年至2018年柳江河红花电站下游至水山河段的河道采砂(矿)权,由陈日明捞砂队中标,取得该河段的采砂(矿)权,其中群众反映的采砂船是中标方船舶之一,船主是蔡国通,是中标方股东之一。
2016年6月23日,柳江县接到崖尾屯群众反映白沙镇新安村委崖尾河段有采砂船采砂破坏耕地的信访件后,柳江县水利局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并向当地村民代表做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柳江县水利局于2016年7月8日书面答复崖尾屯群众,但是群众拒绝签收,有村委干部在场证明。2016年8月4日,柳江县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九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6〕255号)第1107号反映白沙乡新安村崖尾屯挖沙船挖沙导致河床土地塌陷,水土流失的同一问题,于2016年8月4日中午,指派柳江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县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白沙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8月16日上午,柳江县环保局汇同柳江县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白沙镇政府等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未发现有采砂船采砂造成土地崩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遭破坏的情况。群众反映几十亩沙地被破坏无法耕种的情况,经国土部门现场勘测认定,该地地类为滩涂,不属于耕地,是无法耕种的(现场照片附后)。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针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县政府将督促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如发现有违法采砂现象,将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强化对中标采砂船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中标方按许可范围及方式开展采砂作业,维护河道采砂稳定秩序。
(二)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群众保护河道意识。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