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2016年度自治区公众评价 群众反馈问题整改自评报告
信息来源:绩效办 发布日期:2017-12-01 18:14 【字体:小中大】
一、人防工程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人防部门的权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三、相关解释
根据人防工程类型与人防部门权责要求,市人防办对“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组织修建,并对其进行维护管理;其他类型人防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管理。在群众的反馈意见“道路的灰尘太大,希望人防工作(程)速度快点。”并未明确人防工程类型,我办组织人员于2017年4月25日-5月10日对管辖范围内的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进行核查,2016年至今,属于市人防办建设的人防工程并没有项目开工,不存在群众反馈的意见情况。至于其他类型的人防工程项目施工问题,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市人防办只能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是否按照国家防护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施工问题市人防办无权责管辖,故无问题需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