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资委关于对自治区2012年度绩效考评公众评议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3-12-09 15:44 【字体:小中大】
整改事项:“改制企业员工的改制金得不到保障,离开单位的员工的养老金和一些补贴没有得到保障。”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一、进展完成情况
2002年5月以来,柳州市全面推进了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职工身份置换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依据“1+4”改制政策大力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完成180户企业的改制工作,涉及企业人员9.2万人,其中在册职工6万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13亿元,涉及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协保人员分别为3万人、346人、1769人,退休人员已移交社区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和国有资产出让收入解决。帮助15家2002年以前完成改制的企业理顺了劳动关系,涉及在册职工4324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090.5万元,涉及离退休人员2224人,全部移交社区管理,费用由财政承担,由市财政帮助清偿企业原欠五项社保费用633万元、社会医疗保险费用887万元。目前市属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随着近年来国企改制的进一步深入,深层次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显现,维护重组改制和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是当前首要任务,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人社、工会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改制操作程序,维护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既有利于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又能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和谐局面,确保国有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人社局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发放到位,并对改制以来已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退休养老金等发放情况进行了清查,针对出现问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领导重视,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市国资委及国资委领导在国企改制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把安置好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市国企改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穿到我市国企改制工作的始终。对职工集中上访、重复上访的问题非常关注,不定期地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改制协调会议,及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为构建一个“平安柳州”、和谐的社会做好我市的国企改制工作。
(二)加大改制政策落实和措施保障,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出台了《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柳发〔2002〕3号)和四个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性配套文件(简称“1+4”改制文件)。从改制方案的制订、职工的安置、经济补偿金、离退休职工的移交、资产的处置以及程序的操作为维护职工的民主参与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制订明确的规定;对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各种保险、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确认后采取不同渠道加以清偿;对有关工伤、职业病、协保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的安置都作了相关的规定,保障了特殊职工群体的权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制订了30多个系统配套的规范性的文件;对在改制过程中职工提出的合理合法的问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规范。2005年6月份市国资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和交易工作程序的通知》(柳国资产权〔2005〕25号),进一步对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的安置程序进行了规范和明确;2006年6月,市国资委会同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柳国资〔2006〕30号);2006年10月,制定下发了《柳州市国有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柳国资〔2006〕48号)。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制度。随着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随之显现出来。根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等5部委《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等国企改制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了我市国企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衔接,切实维护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政策和措施,使我市国企改制以及职工安置更加规范、公正、透明。
(三)依法规范改制操作程序。在改制操作过程中,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着重把好“两道关”:一是严把改制方案审查关。我市国企改制涉及的财政、人社、土地、房改、工会等部门,都分别成立了工作小组,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复核程序。要求改制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改制文件严格落实到位,改制方案要针求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特别是职工的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才能实施。二是严把改制经费到位关。对不同的改制企业采取不同的经费保障办法。对改制重组的企业采取“三保险”的办法,即:企业净资产提留、产权持有机构补贴、财政兜底,使职工的改制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关闭破产企业全部由财政兜底,据统计从2002年以来,职工的改制经费基本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有力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积极协调劳动监察部门,监督改制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纠正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破产中侵害职工的利益问题,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四)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协调处理企业、职工中的各种矛盾。国资委从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出发,针对职工群众反映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改制操作不规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在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变更、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和依法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落实中央有关政策不到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处理、化解企业与职工间的矛盾,及时纠正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破产中侵害职工的利益问题,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改制工作开展以来,柳州农用运输车总厂、柳州市磁电机厂、柳州市仪表总厂、柳州市锅炉总厂、柳州市中一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柳发股份有限公司、跃进化工厂、柳州市造纸厂、市钢圈厂、市公交公司、市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部份职工因涉及经济补偿金、住房补贴、非统筹补贴、欠职工内债等问题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人社、法院、房改、总工会等部门协调处理职工提出的各种问题,现绝大部分部分问题已得到了解决。
(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维护职工的知情权,使职工能够通过法律武器维权。要针对企业和职工提出来的合理合法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的解决措施。有政策依据的要尽快解决,没有政策依据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维护职工的知情权。认真研究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创造条件、广开渠道实现再就业,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存在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化,一些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等深层次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一些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问题,一些是政策不配套、不连贯造成的,也有一些是职工个人观念问题,部分职工对新的一轮国有企业改制政策不理解,认为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国家的主人,企业的各种利益应与职工个人利益紧密相连,再加上企业改制涉及诸如职工经济补偿、住房补贴、经济性裁员、企业欠缴职工各种社保基金等问题,这些都涉及职工个人利益,有些利益得不到满足,致使国企改制的进程乃至社会稳定都带来一些不良影响。一部分内退职工各种经费的保障问题,按改制有关政策,改制企业内退职工的各种经费由改制后企业保障。因各方面的原因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内退职工的各种经费得不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柳州市国资委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