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03 18:30 【字体:小中大】
为了规范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为,明确行政监督权力和义务,落实监管责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办编制出台《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5年12月)
(四)《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五)《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20〕26号)
二、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五部分组成,具体为总则、行政监督职责、事中备案、事后备案、监督管理。
(一)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等内容。
(二)第二部分行政监督职责。明确监督主要职责内容。
(三)第三部分事中备案。明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备案办法、标段划分原则和标准、招投标活动具体要求。
(四)第三部分事后备案。明确招标投标活动事后备案内容。
(五)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招标投标活动处罚措施。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