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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01 15:5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202091



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2026号)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为,明确行政监督权利和义务,落实监管责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原则按照属地管理或权限管理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第四条 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是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章  行政监督职责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办法;

(三)对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受理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事中备案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实行事中告知备案制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人工或柳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系统市重点办子系统登录),通过人工或在线向市重点办提出招标申请。项目招标条件通过审查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即可自行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在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同时通过柳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系统市重点办子系统提交市重点办或人工备案。

第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后进行招标。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推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容缺受理办法处理。

第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标段划分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在保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

2坚持施组优化原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3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充分考虑临近建(构)筑物等施工特点,确保施工安全。

4坚持效能优先原则。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

5坚持专业优先原则。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殊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提升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

(二)标段划分标准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标准为:

铁路工程(含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铁路(支)专线等)

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2站前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站场、铺架等工程。高速铁路施工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25亿元,招标预算少于25亿元的项目宜划为1 个标段(普速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铁路(支)专线等除外),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

3.站后工程:包括机务、给排水、四电(通信、信号、电力、电化)、房屋建筑、道路、站段绿化等。高速铁路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也可将上述内容合并一起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2.土建类工程分期建设的,可分批进行招标。

3.交通运输类、机电设备类、城轨车辆等项目,根据土建进度可分批、适时进行招标。

4.地下工程中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

(三)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及招标需求,依据市重点办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如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在备案同时提交招标文件条款修改对照表。

(四)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至少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五)投标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等级,原则上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2.财务要求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合理提出对投标人财务方面能力的要求。

3.业绩要求

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等级已是最低级别的,除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是指:

铁路工程:

1)特殊路基地段、复杂桥梁、长大隧道等无碴轨道工程。

2)深厚软土、湿陷性黄土、岩溶地质等路基工程。

3)桥转体、深水大跨连续梁桥、钢桁梁桥等桥梁工程。

4)高压、富水、断层、非煤系瓦斯地层等风险等极高的隧道工程。

5)大型枢纽等站场工程。

6)单座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及以上等大型站房工程。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等四电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上跨江河、铁路、市政道路桥梁,梁上梁、大跨度钢轨道梁桥、钢桁梁桥、转体桥,PC轨道梁预制、架设、安装、调整等桥梁(含线路)工程。

2)复杂地质条件(断层、暗河、岩溶富水等)盾构隧道工程。

3)与站房、机场等同步建设且无缝接驳的综合交通枢纽工程。

4)具有特殊工艺技术车辆(含道岔)工程。

5)要求软件系统具备二次开发能力的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等机电设备工程。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提供近3年的类似业绩。

4.信誉要求

招标人应当拒绝因在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行为或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参加投标。

5.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六)工期

合同工期应参考国家定额工期合理确定,在国家定额工期的基础上工期压缩不得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相关规定。

(七)保证金的设立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额度、形式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或承包人)以保函形式提交工程保证金。

(八)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应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按规定报价的投标应当否决。

(九)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十)暂估价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十一)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设置应体现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十二)评标专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广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柳州市子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招标监督部门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十三)合同订立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时限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事后备案

第十一条 事后备案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标档案卷宗、投诉处理监督等。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重点办、住建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投诉及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本行业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对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告,并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市征信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柳州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市重点办的行政监督。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市重点办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人员、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重点办配合住建局建立招标代理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开展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解释,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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