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发〔2021〕3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8-13 19:3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坚持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和“以供定储、以预算定储,量力而行,确定储备规模”原则,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一)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实施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并承担市区、阳和工业新区以及北部生态新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柳江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柳江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柳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柳东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二)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生态环境、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三、储备计划
(一)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市土储中心根据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发展需求以及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对规划期内市本级的土地资源,在储备规模、布局、结构、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以需定供、以供定储”的原则,市土储中心根据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结合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财政资金预算、现有储备土地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新增储备土地规模,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议,提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柳江区、柳东新区的土地储备计划纳入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分类纳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
1. 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 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 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计划;
6.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四)市土储中心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因政策、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其中,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需按照相关文件的程序要求进行修改和调整。
四、土地储备项目实施
(一)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新增土地储备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各项目所在城区及相关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区域、土地利用现状、项目投资及回报测算等内容。项目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应分类列出工程内容、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进度、资金计划等。
(二)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实施征地拆迁等具体工作。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或地块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块内的杆线迁移、土方清运、场地平整、土壤污染防治、地下隐蔽工程处理等,具体工程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选择建设单位,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前期开发项目应结合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为土地供应提供必要保障。
(四)土地储备机构可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五)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土地储备机构须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不能用于修建建(构)筑物;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五、储备土地供应
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经验收达到土地交付条件后,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土储中心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供应。
六、储备土地成本核算
土地供应前,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出具征地拆迁补偿成本,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成本,将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三个月内,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土地储备成本核算,报市财政局评审批复。
七、资金管理
(一)土地储备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项目调剂使用、计划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市土储中心根据土地储备项目进度,在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按月编制储备资金用款计划,向市财政申请核拨经费。市财政局统筹做好土地储备资金保障,及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土地储备机构拨付土地储备资金。
(二)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资金;
2. 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3.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4. 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5. 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 土地储备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
2. 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费用;
3. 偿还存量土地储备专项债本金和利息支出;
4. 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规划研究与编制、项目开发策略研究、地籍与权属核查、土地测绘与登记、土地与房屋价格评估、土地看护及库存储备土地污染防治等支出。
(四)土地储备机构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
(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或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数额和时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的土地储备项目,各县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有资产投融资平台公司土地整理及运行施行办法》(柳政办〔2008〕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