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6-26 17:25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段某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黄四锋,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XX日作出的《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发放段某某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暂停保险待遇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暂停保险待遇通知书”。
申请人称:视同交费是国家对退休待遇的一种奖励。申请人16岁参加工作,且腿有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对被申请人取消视同有异议。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二、对申请人作出的“暂停保险待遇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程序合法。根据 2022 年9 月X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函〔2022〕XX 号,以下简称“XX号核查通知”)及随文下发的疑点数据信息,显示申请人存在服刑情形。经查,申请人因犯故意伤害罪曾于2018年12月XX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桂司通[2003]XX号,以下简称“XX号政策通知”)、《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59]内人事福字第 XXX 号,以下简称“XXX号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XX号,以下简称“XX号养老决定”)的规定,申请人存在违规缴纳养老保险费、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形,被申请人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自 2022年10月起暂停发放申请人的养老待遇进一步核查。(二)事实清楚。经调查:1.申请人于 2018 年12 月 XX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2.申请人用人单位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XX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申请期间并未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存在服刑的情况。被申请人完成申请人基本养老金核定,2020年6月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已按月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号;3.申请人 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已由其工作单位“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缴纳。(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针对申请人存在服刑期间违规缴纳养老保险费、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XX号政策通知”第二条、“XXX号复函”第一条、“XX号养老决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四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及申请人合法社保权益,于2022年9月XX日作出“暂停保险待遇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其他佐证材料进一步核查。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表示对被申请人取消其视同缴费年限存在异议,但被申请人作出的“暂停保险待遇通知书”中并未就此作出决定,被申请人对该项申请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暂停保险待遇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X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个人编号:XXXXXXXXXX)《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从2020年6月起申请人的月基本养老金按4542.8元发给。2022年9月XX日,被申请人根据“XX号政策通知”“XXX号复函”“XX号养老决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暂停保险待遇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根据“XX号核查通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发送《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协查函》,请求协助核查并提供申请人“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包括但不限于)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其实际服刑起止日期。2022年10月XX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出具《证明》证实:申请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3月XX日至2021年3月XX日止。于2019年1月XX日在监狱服刑,2020年9月23日获得假释,于2021年3月XX日刑满释放。
本机关认为: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XX日被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3月XX日至2021年3月XX日止。在服刑期间,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6月起,申请人存在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形。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自2022年10月起暂停发放申请人的养老待遇,待进一步核查”并无不妥,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2年9月XX日作出的《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发放段某某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理通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