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6-27 17:0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融安县某某乡A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A村民委)。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融安县某某乡A村民委员会A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商务中心主楼11楼。
法定代表人:于福坚,县长。
第三人:融安县某某乡A村民委员会上良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某某,组长。
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X日作出的融政处字〔2022〕XX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分别于2022年10月XX日、2022年11月XX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A村民委请求:撤销“XX号处理决定”。
申请人A村民小组请求:变更“XX处理决定”的第一、二项。
申请人A村民委称:一、被申请人对本案关键的证据《宜林荒山承包合同证书》及《合同书》记载的内容未进行认真、全面核实。被申请人应该核实林场发包前种有的林木的四至界限,同时还应对黄某周、黄某凤、覃某林、覃某凤四户新种植的林木的四至界限进行核实。二、被申请人应当将《林权边界确认表》作为本案行政确权的证据,《林权边界确认表》可以确认涉案地的林木权属应属申请人A村民委所有。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A村民委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A村民小组称:一、“XX处理决定”不全面,审查不到位。“XX处理决定”未对2018年砍伐前的林木权属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只是审查了2018年砍伐后剩下的林木及萌芽林,只将2018年砍伐后的林木权属确认为申请人A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不利于维护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相关权利。二、“XX处理决定”对争议地附着物情况未查实。“XX处理决定”认为争议地的附着物A地块有上世纪六十年代申请人A村民小组种植的零星茶树和2018年砍伐杉树后长出的萌芽,实际上即使经过砍伐后,剩余的茶树也是成片分布的,并非零星,因此“XX处理决定”认定茶树是零星种植的系认定事实不清。三、“XX处理决定”的第一、二项内容与事实不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生产队时期,申请人A村民小组集体就在“XX坡”种植茶树,1980年以后又种植了杉木,茶树等,林木面积约为80亩。申请人A村民委的集体林场建场时面积是150亩,并不是“XX处理决定”所述的212亩。同时“XX处理决定”依据《宜林荒山承包合同证书》及《合同书》上记录的北面以“X洞”为界来认定争议地林木权属,只是申请人A村民委单方认定的,并未经过有相邻林木的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认可。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A村民小组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A村民委、A村民小组与第三人关于“XX坡”(地名)林地林木权属纠纷一案,由申请人A村民小组提出确权申请,被申请人立案后,对争议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取证,并组织当事人协商调解,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经过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的“XX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在“XX处理决定”第3页的“经调查查明”部分第二段中,被申请人核实了《合同书》及《宜林荒山承包合同证书》记录的北面界线“以崖洞为界”,实际上为“XX处理决定”所附的《融安县某某乡A村民委员会A村民小组、上良村民小组与A村民委员会关于“下岭坡”(地名)林地林木权属确权图》的C点到D点,CD线往北的争议地是申请人A村民小组在经营管理,面积为52亩;CD线往南的争议地是申请人A村民委在经营管理,面积为212亩。关于这一事实,被申请人提供了《合同书》及《宜林荒山承包合同证书》签订双方当事人罗某军及黄某周、黄某凤、覃某林、覃某凤的调查笔录。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22年3月4日的《黄某周、黄某凤、覃某林、覃某凤指认争议地林场示意图》及2022年3月X日的《罗某军指认〈宜林荒山承包合同证书〉的范围》可以看出,争议地中CD线以南除了申请人A村民委经营管理的大队林场外,还有部分为原某某公社林场,被申请人作出的“XX处理决定”直接将CD线以南的212亩林木权属全部确定为申请人A村民委集体所有。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地中CD线以南除了申请人A村民委经营管理的大队林场外,还有部分为原某某公社林场,对于原某某公社林场的这一部分林木权属被申请人未经任何调查而直接在“XX处理决定”中将其权属确定为申请人A村民委集体,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涉案处理决定被撤销后,本案恢复到立案调处阶段,争议双方对争议地权属主张的证据,可在涉案权属纠纷重新处理的过程中及时提出,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融安县人民政府2022年9月X日作出的融政处字〔2022〕XX《融安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二、责令融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涉案权属纠纷重新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