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6-27 17:3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3〕9号
申请人:吴某丹。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四锋,职务:主任。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X月XX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个人编号:4XXXXXXXXXXX,以下简称“4XXXXXXXXXXX号核定表”)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4XXXXXXXXXXX号核定表”。
申请人称:“4XXXXXXXXXXX号核定表”中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4XXXXXXXXXXX号核定表”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二、被申请人作出的“4XXXXXXXXXXX号核定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于2022年X月X日通过档案托管部门申请办理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业务,提交的材料有《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经审核,申请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0年6个月(1981年7月至1991年12月),实际缴费年限31年(1992年1月至2022年12月)。2023年X月X日,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月应发基本养老金3820.7元。三、被申请人作出的“4XXXXXXXXXXX号核定表”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2022年12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属于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年龄满6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XX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被申请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XX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核准申请人从2022年12月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从2023年X月起发放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XX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计算申请人基本养老金如下:(一)基础养老金=6442×[(1+0.7493)÷2]×41.5×1%=2338.4元;(二)个人账户养老金=65126.97÷139=468.6元;(三)过渡性养老金=6442×0.7493×15×1.4%=1013.7元,申请人月基本养老金合计3820.7元。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怀疑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准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核定结果错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4XXXXXXXXXXX号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XX月X日通过档案托管单位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提交的材料有《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被申请人经审核申请人养老保险缴纳明细表等材料,查明:申请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2年12月,1981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柳州市卷烟厂、柳州市内燃机电器厂、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工作,1992年1月开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申请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0年6个月(1981年7月至1991年12月),实际缴费年限31年(1992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缴纳年限41年6个月。被申请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等规定,作出“4XXXXXXXXXXX号核定表”,决定:申请人从2023年2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3820.7元,并补发2023年1月的基本养老金3820.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等。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案中,申请人2022年12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属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年龄满6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XX号)规定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4XXXXXXXXXXX号核定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等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认为“4XXXXXXXXXXX号核定表”中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准确,要求撤销“4XXXXXXXXXXX号核定表”,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X月XX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个人编号:4XXXXXXXXXXX)。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