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3〕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6-27 17:4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某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鑫。
被申请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林祖敏,局长。
第三人:贺某锋。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XX日作出的柳人社工伤认字〔2022〕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XXXX号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XX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XX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X日作出的柳州劳人仲字〔2022〕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已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却作出违背上述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的“XXXX号决定书”,申请人在认可上述《仲裁裁决书》后仍旧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系自相矛盾的行为。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职权法定。被申请人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权。(二)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受理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立案、收集证据等程序作出“XXXX号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为柳州市XXXX项目的劳务承包方,第三人作为施工人员在该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2022年3月XX日X时X分左右,第三人在该项目工地XX栋XX层安装阳台地漏时,不慎从窗台上坠落导致受伤。(四)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认定情形,被申请人依法认定其受伤为工伤。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主张的观点不成立。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柳州劳人仲字〔2022〕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申请人作为劳务分包方,将劳务分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申请人应对该自然人招用的第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申请人与第三人均认可了第三人在项目工作时受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XX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第三人在申请人承建的项目内工作中受伤,应由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综上所述,“XXXX号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柳州市XXXX项目的劳务承包方,第三人作为施工人员在该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2022年3月XX日XX时XX分左右,第三人在该项目工地XX栋XX层安装阳台地漏时,不慎从窗台上坠落导致受伤。2022年9月XX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2022年10月XX日作出“XXXX号决定书”,对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另查明,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柳州劳人仲字〔2022〕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申请人作为劳务分包方,将劳务分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XX号)的规定,申请人应对该自然人招用的第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申请人与第三人均认可了第三人在项目工作时受伤。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XX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作为劳务分包方,将劳务分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申请人应对该自然人招用的第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三人在申请人承建的项目内工作中受伤,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决定书”,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XXXX号决定书”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0月XX日作出的柳人社工伤认字〔2022〕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