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3〕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7-01 10:0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某区某屯第A村民小组。
负责人:孙某秋,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森。
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静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彭继军,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XX日作出的《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X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约80亩土地权属纠纷依法作出调处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土地权属依法作出调处决定的法定职责,应依法为申请人进行土地确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认为争议地大部分位于柳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小部分位于鱼峰区行政区域范围,与客观事实不符,行政区域界线根本不是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三、被申请人由于积极不作为导致逾期后再次作出的《告知书》仍是基于已经被撤销的鱼处立告字(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同一事实和理由而作出的重复答复。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的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告知书》的行为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主体提出裁决申请,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进行实质处分。二、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处理主体。被申请人的相关部门经过调取《鱼峰区人民政府与柳江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涉密件),并与争议土地附图比对,确认申请人申请确权的土地大部分位于柳江区行政区划内,小部分位于鱼峰区行政区划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及第十八条“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该争议土地的确权应当由鱼峰区与柳江区共同的上级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鱼峰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处理主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与广西农垦新兴农场有限公司对涉案约80亩土地权属有纠纷,向被申请人提出调处申请。2020年10月XX日,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林木水利纠纷办公室作出鱼处立告字(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争议地范围跨柳江区、鱼峰区行政区域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确权处理资格,对申请人的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9月X日作出柳政复字〔2021〕XX号《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鱼处立告字(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的确权申请依法进行处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签到表》显示,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于2022年1月XX日组织申请人和新兴农场代表对争议地进行实地走界,绘制争议区域图,该争议区域图无相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2022年8月XX日,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发函至鱼峰区民政局,请求协助确定争议土地的行政区域位置。鱼峰区民政局调取《鱼峰区人民政府与柳江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比对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随函附图用红线标注的争议范围,于2022年10月XX日作出《关于<确定争议土地行政区域位置>的复函》,确认争议地大部分位于柳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部分位于鱼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2022年10月XX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鱼峰区民政局调取《鱼峰区人民政府与柳江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比对争议土地附图中用红线标注的争议范围,确认该争议土地大部分位于柳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部分位于鱼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请申请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提出土地确权申请。
另,本机关在复议期间向申请人调查了解本案争议地四至范围及争议地附图情况,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绘制的争议地附图未经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标注四至拐点坐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本机关认为:调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现场实地调查、勘验的,在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后,应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盖章,以便准确确定争议地的四至范围,查清案件事实。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无相关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的争议区域图,比对行政区划界线,来认定争议土地跨鱼峰区、柳江区两个行政区域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2022年10月XX日作出的《告知书》;
二、责令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对涉案的确权处理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