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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行复〔2023〕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8-20 17:35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3〕51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四锋,职务:主任。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受理单号为2023XXXXXXXXXXX9的《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暂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以下简称“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可对“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进行行政复议,只是告知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一个月是2023年1月,因此不能再办理申领失业补助金业务。二、申请人是低保户单亲家庭,需要抚养两个小孩,村干部在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让申请人去上海做临时工,由于感染了新冠住进方舱医院,劳务参保被停4个月,所以申请人从上海回来后根据疫情政策,重新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三、由于申请人身患腰间盘突出与肺部结节等病,无法就业,生活比较困难,希望能领取失业补助金。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经办申请人社会保险业务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经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申领业务的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事实清楚。申请人姚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XXXX,2023年2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失业补助金申领业务,提交的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被申请人当日受理该申请。经审核,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其本次计算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段为2015年7月至2021年8月,应享受15个月失业保险金待遇,2022年6月经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系统事前查询信息反映申请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参保缴费,被申请人即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待遇,故其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时间段为: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已享受9个月失业保险金待遇,剩余6个月失业保险金待遇。申请人2022年8月24日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经审核其本次计算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为异地转入缴费,其异地转入缴费不足一年,仅能领取上次剩余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段为: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应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待遇,已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待遇,剩余0个月失业保险金待遇。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至2023年1月,属于2023年新增领金期满人员。

(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规定审核,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不符合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身份,作出“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经被申请人核实,其本次计算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段为2015年7月至2021年8月,可享受15个月失业保险金待遇。在2022年6月,被申请人核查发现,经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系统事前查询信息反映出申请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参保缴费,因此被申请人当月立即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待遇,故其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时间段为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已享受9个月失业保险金待遇,还剩余6个月失业保险金待遇。2022年8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因申请人异地转入缴费不足一年,不能增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故本次申请人可享受上次剩余的6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时间段为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的规定,作出“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对申请人的申领事项不予办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业务流水号:10XXXXXXXX87),柳州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卡,社保经办系统界面,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受理单号:2022XXXXXXXXXX90),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受理单号:2022XXXXXXXXXX79),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受理单号:2023XXXXXXXXXXX9),“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的申请人可享受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无误。同时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经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系统事前查询信息核查发现,申请人存在已重新就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参保缴费的情形,当月立即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的规定。申请人在2022年8月再次提出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经被申请人审核同意发放,申请人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领取完剩余6个月失业保险金待遇后,申请人已属于2023年新增领金期满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中关于发放失业补助金的规定,该政策的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且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故申请人因属于2023年新增领金期满人员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内容正确,本机关予以确认。此外,“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和期限,确实存在程序上的轻微违法情形,但鉴于申请人已向本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该程序瑕疵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机关认可“2023XXXXXXXXXXX9号告知书”的实体效力,但从程序上对其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确认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暂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受理单号:2023XXXXXXXXXXX9)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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