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8-29 17:35 【字体:小中大】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3〕61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兰,职务:局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1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因与柳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网店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被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已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转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指挥处置中心12315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2315指挥中心”)登记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12315指挥中心”接收信件后分别将投诉和举报内容录入全国12315平台,流转至被投诉人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二、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处理投诉举报件。(一)关于投诉处理。2023年4月7日上午9时42分,“12315指挥中心”将投诉件转至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4月7日11时31分,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派给该局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功能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投诉编号 21450XXXXXXXXXXXXXXXXXXXX90已分送至北站工商所-北站工商所进行处理,并由该承办单位答复。(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18日下午15时27分,该局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功能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投诉编号 21450XXXXXXXXXXXXXXXXXXXX90已受理。(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北站工商所)。”4月19日上午10时14分,该局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结投诉件并通过全国12315 平台短信回复功能告知申请人:“您好!被投诉人地址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多次现场核查,现场敲门无人应门(见附件视频),询问物业,物业亦表示此处未见有人经营,拨打被投诉人电话,其表示已不在此处经营,且人在外地,没有时间前来接受调查。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赔偿,其表示自己不清楚有经营相关食品,故不接受调解、退款。目前情况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二)关于举报处理。2023年4月7日上午9时42分,“12315指挥中心”将举报件转至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4月7日10时24分,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派给该局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并通过全国12315 平台短信回复功能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举报编号 21450XXXXXXXXXXXXXXXXXXXX80已分送至北站工商所-北站工商所进行处理,并由该承办单位答复。(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28日16时51分,该局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功能告知申请人:“您好!被投诉人地址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多次现场核查,现场敲门无人应门(见附件视频),询问物业,物业亦表示此处未见有人经营,拨打被投诉人电话,其表示已不在此处经营,且人在外地,没有时间前来接受调查。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赔偿,其表示自己不清楚有经营相关食品,故不接受调解、退款。目前情况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举报单、举报件流转信息、举报件处理告知短信详情,详见附件)。”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登记、流转至被投诉人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理,且承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功能告知申请人,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4月4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0XXXXXXXX36)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在柳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店铺【某某食品】花费了18.79元,购买了锅巴(订单编号:230327-XXXXXXXXXXXXXX6)。被投诉举报人在其开设的店铺内宣传产品无糖,收到商品后其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远超过GB28050的无糖标准。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导致申请人的财产受损,在此请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严惩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诉举报请求:制止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以本地址书面回复;被投诉举报人向申请人赔偿。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信后,将投诉举报信息转由“12315指挥中心”登记处理。2023年4月7日上午9时42分,“12315指挥中心”分别将投诉件和举报件转至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另查明,柳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柳州市柳北区某某路X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单号查询结果(XA0XXXXXXXX36)、12315平台案件登记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公示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涉案投诉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已履行分送投诉举报职责,符合上述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因涉案投诉举报是由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如申请人对核查处理有异议,可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