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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行复〔2023〕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9-11 17:45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3〕68号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兰,职务:局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案件是否受理决定予以告知,于2023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28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使用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关于“广西某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虚假标注产品的投诉举报函(挂号信单号:XA03825XXXXXX)。申请人经查询邮政系统网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5月20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而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已严重超过法定期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回复,属于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年5月23日转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指挥处置中心12315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2315指挥中心)登记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以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12315指挥中心接收信件后分别将投诉和举报内容录入全国12315平台,流转至被投诉人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二、规定时限范围内处理投诉举报件。(一)投诉件的处理情况。2023年5月23日17时34分,12315指挥中心将投诉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转至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功能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投诉编号214502XXXXXXXXXX2305754478已分送至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由该承办单位答复。2023年6月1日15时56分,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派给该局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同日15时58分,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受理该投诉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功能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投诉编号214502XXXXXXXXXX2305754478已受理。针对该投诉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目前,该投诉件仍在办理中,尚未结案。(二)举报件的处理情况。2023年5月23日17时34分,12315指挥中心将举报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转至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功能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您的举报编号214502XXXXXXXXXX2305755308已分送至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由该承办单位答复。2023年6月5日17时22分,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派给该局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局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3日16时07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功能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您的举报编号214502XXXXXXXXXX2305755308,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登记、流转至被投诉人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理,且承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回复功能告知投诉举报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某某路X号)生产的螺蛳粉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被申请人在2023年5月22日签收该邮件后,于2023年5月23日分别将投诉和举报内容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分送至被投诉人广西某某有限公司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函》(邮件号:XA03825XXXXXX)的邮件轨迹,全国12315平台截屏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涉案投诉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已履行分送投诉举报职责,符合上述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另外,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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