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23〕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28 16:50 【字体:小中大】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配套,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已对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重新核定制定本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原则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停止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该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适用于柳北区、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及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柳江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由柳江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林木补偿参照此标准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在制定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工作的监管,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城区、新区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柳州市市辖区征收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表
2.柳州市市辖区征收果树补偿标准表
3.柳州市市辖区征收林木补偿标准表
4.柳州市市辖区征收园林苗木补偿标准表
5.柳州市市辖区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