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23〕5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11 17:15 【字体:小中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废止2019年5月31日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统筹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落实应急减排各项措施,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天气。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努力减少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加强对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区域统筹,各级政府是应对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市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柳州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新区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行业管理作用和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完善部门共同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柳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市级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重点办、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政府督查室,广西电网公司柳州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1.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决定;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的启动或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发布启动或终止指令;负责指挥、协调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全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督查;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联合市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市教育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防护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6.市公安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做好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未达标排放机动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做好中型及以上货车绕行疏导工作;依法查处发布、散播污染天气预警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财政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矿山、砂石厂停止露天作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地块、储备地块、已供待建地块做好扬尘、焚烧等管控,并加强督查、巡查;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行业内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0.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公众绿色出行,负责所管辖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扬尘防范,协调非市、县(区)事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扬尘防范,落实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II(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停止市区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内设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1.市农业农村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组织落实对露天焚烧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降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等措施,暂停实施农业生产必需的用火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实施榨季期间秸秆离田、粉碎还田专项检查;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2.市卫生健康委: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3.市应急局: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
14.市市场监管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各油库、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检查;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5.市城管执法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喷淋频次等措施,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组织落实渣土车绕行、暂停运输作业等措施,加大对城市规划区露天焚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6.市林业和园林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暂停实施林业生产必需的用火、农药喷洒作业,加强园林绿化喷淋;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7.市重点办: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18.市国资委: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落实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密切跟踪气象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配合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21.广西电网公司柳州供电局:负责配合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工业企业减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工作。
22.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
(1)成立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领导机构,编制(或修订)本区域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区域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3)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制定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域内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单,停工、错峰施工工地名单,并组织实施。
(4)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扬尘、露天焚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各类大气污染源管控措施。
(5)对本区域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本市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主要判断指征。自治区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时,本市启动相应等级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
四、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3个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在预警启动期间,因召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紧急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学校停课措施。当预报首要污染物包含臭氧时,响应措施增加臭氧污染响应内容;当预报首要污染物仅为臭氧时,仅采取臭氧污染响应措施。自治区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时,本市按相应等级预警进行应急响应。
(一)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市范围内: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
(2)全市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降低产能20%以上。
(3)增加市区主要城市道路冲洗除尘频次,增加柳北区(解放街道、雀儿山街道)、城中区(静兰街道)、鱼峰区(荣军街道、阳和街道、宝骏社区)、柳南区(潭西街道)等区域(以下简称为重点区域)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2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00至次日6:00不少于2次。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
(4)市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5)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2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4次。
(6)重点区域: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车、重型运输车辆,当日20:00至次日2:00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7)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二)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市范围内: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
(2)全市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降低产能50%以上。
(3)增加市区主要城市道路冲洗除尘频次,增加重点区域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2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00至次日6:00不少于2次。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
(4)市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5)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6)重点区域: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车、重型运输车辆,当日20:00至次日2:00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7)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三)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强烈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强烈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建议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市范围内: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
(2)全市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停止生产。
(3)增加市区主要城市道路冲洗除尘频次,增加重点区域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1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00至次日6:00不少于3次。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
(4)市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5)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4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8次。
(6)重点区域: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车、重型运输车辆,当日20:00至次日2:00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7)重点区域: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8)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四)臭氧污染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2)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2)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涉氮氧化物排放工序降低产能或降低排放浓度10%(黄色预警)、20%(橙色预警)、30%(红色预警)及以上,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降低产能或降低排放浓度10%(黄色预警)、15%(橙色预警)、20%(红色预警)及以上。
(2)强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强化涉及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企业执法检查,对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3)市区内的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在8:00至17:00内停止喷漆、烤漆等喷涂作业。已安装使用蓄热式热氧化(RTO)、蓄热式催化热氧化(RCO)、膜分离等高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且VOCs去除率达到85%及以上的除外。
(4)市区内建筑工地、道路和桥梁等工程在8:00至17:00内停止室外喷涂、防腐维护、沥青铺路和道路划线等作业。使用低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涂料产品的除外。
(5)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检查,在10:00至18:00内错峰卸油。油气回收装置无法正常运行的,在8:00至17:00内停业整治。
(6)强化移动源排放管控,开展夜间路检执法,加强柴油货车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检,对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法停机整治。重点区域夜间严格管控柴油货车。
(7)加强重点区域增湿作业。重点区域每日10:00至18: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作业频次,提升环境空气湿度,控制臭氧反应强度。
(8)市区内停止对树木花草等喷施农药,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五、预警响应程序
(一)预警批准和发布
启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经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若出现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满足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达到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条件时,接到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预警通知后,4小时内启动相应等级预警。
(二)预警响应
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明确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预警信息,并按照各自应急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预警解除后,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红色预警期间,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三)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测空气质量继续恶化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改善至低级别预警条件时,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批准和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等级。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轻度污染以下级别(AQI≤100),且将持续48小时以上时,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批准和发布程序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再次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各级别预警启动标准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六、新闻发布
宣传部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报道,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成员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等;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完善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备案。预警启动后,各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将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警平台,保障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建筑施工工地和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清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矿山露天作业和砂石厂(场)作业清单、征地拆迁地块、储备地块和已供待建地块清单;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建设施工工地清单;市林业和园林局提供绿化作业工地清单,各类清单要在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至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实际动态更新,原则上每年至少更新1次。
(四)督查保障
将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预警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督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不断提高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适时对各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管理保障
1.培训。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2.演练。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应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九、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
十、附则
根据国家、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称术语解释
一、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天气。
二、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议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三、倡议性减排措施: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的措施。
四、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移动源、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的措施。
五、特殊车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新能源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三)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六、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大气污染物的单位。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发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