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24〕4号关于印发《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6 16:35 【字体:小中大】
柳政规〔2024〕4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6月1日印发的《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柳政规〔2020〕16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工作原则....................................4
1.4 适用范围....................................5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5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5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6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7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8
3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8
3.1 应急指挥机构..................................8
3.2 专家咨询委员会.................................15
3.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16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16
4.1 监测......................................16
4.2 报告....................................17
4.3 评估....................................17
4.4 预警....................................18
5 应急响应........................................18
5.1 响应原则.................................18
5.2 分级响应....................................19
5.3 应急响应措施.................................20
5.4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25
6 善后处置........................................26
6.1 后期评估....................................26
6.2 抚恤补助....................................26
6.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26
6.4 征用补偿....................................27
6.5 恢复重建....................................27
7 保障措施........................................27
7.1 组织保障....................................27
7.2 技术保障....................................27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28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29
7.5 宣传教育....................................29
8 附则..........................................29
8.1 预案管理....................................29
8.2 预案实施...................................3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社会稳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加强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强化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3.3 依法防控,科学处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政策制度,规范有序实施防控措施。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建立快速反应、果断决策、高效应对、分区分级、精准施策的应急处置机制。
1.3.4 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强化部门协同,坚持分工协作、上下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公众参与防控,实现资源统筹、有序衔接、全面防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中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依照《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并有扩散的趋势。
(3)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出现人传人病例,并有扩散的趋势。
(4)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2)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发生多点或多起聚集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尚未出现人传人病例。
(4)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
(5)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并有扩散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
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4)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5)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发生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的市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
市指挥部负责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指挥部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会商、发文、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市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县(区)、新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工作。
3.1.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调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区域等建议;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指导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和作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出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建议;与各县(区)、新区及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市委政法委:负责统筹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发生的涉稳案事件,确保依法有序防控,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道,正确引导舆论,管控不实舆论;协助相关部门宣传防护知识和防控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公共卫生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监测重要民生商品、应急用品、药品等价格;组织实施储备粮食、食用油、猪肉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有关物资紧急调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实施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组织重点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做好稳产保供工作;配合做好应急医疗物资采购和调配工作;配合做好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做好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加强师生员工个人防护和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配备校医(保健老师),落实晨午检制度,动态储备常用防护物资。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支持相关单位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涉疫违法犯罪,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流调溯源、重点人员排查管控、社区管控等工作;保障救护车辆等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优先通行;指导督促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按摩医院等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指导殡葬服务机构规范接运和处置传染病患者(含疑似)遗体;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慈善组织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必要的经费支出,并加强资金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加强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企业用工指导和服务;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督促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急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等收运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从业人员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完成用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药品、器械、重点生活物资等应急物资运送;指导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场站运营单位做好交通工具及场站通风、消毒等防控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应急处置;做好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工作;及时
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人兽共患病监测预警和疫情信息;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重要生活物资保供工作;督促商贸企业落实人员密集重点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协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严防疫情通过文化和旅游途径传播扩散;及时发布旅游提醒;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隔离酒店征集和调配工作;指导广播电视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宣传报道。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处置紧急情况。
市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涉外事务和应急处置期间在柳外籍人士的服务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防止境外疫情输入的有关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外宣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同开展疫苗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必要时启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方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加强野生动物交易监管,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协助开展与市场相关疫情信息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
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医疗救治保障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实施特殊报销政策。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导督促环卫系统按要求开展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杀工作;配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依托本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数据共享机制,为防控工作提供数据和平台支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研判工作。
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市爱卫办:负责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卫生清洁和除四害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实施人道救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分配等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开展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现场救护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疾病预防知识。
柳州海关:负责口岸卫生检疫;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负责加强全球传染病疫病信息监测和通报。
柳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掌握重点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动态,分析入境人员信息,科学研判疫情输入风险;加强信息通报。
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提供通信数据支撑。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规范处置涉疫邮件;协助应急物资运输和派送。
柳州机场:负责做好航空口岸疫情防控工作,防范疫情经航空途径传播;协助航空公司做好航空器消毒工作;协助开展医学排查;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控应急物资、标本等运输工作。
南宁铁路局柳州车站: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按规定落实站车防控措施,加强站车通风、清洗、消毒工作;协助开展医学排查;协助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协助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3.1.3 县(区)、新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新区参照市级,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检查督促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和防范准备工作,与市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沟通,及时上报信息。
3.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评估疾病流行势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提出预警、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响应终止及总结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5)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新区应根据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3.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1.1 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
4.1.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等单位要规范监测流程,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对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进行系统地观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实施应急监测,科学调整监测渠道、范围、内容等。
4.2 报告
4.2.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市场监管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4.3 评估
4.3.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遵循多方参与、科学循证的原则组织专家动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3个步骤。
4.3.2 根据常规监测信息、相关通报信息等,开展日常风险评估;针对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4.3.3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预先设定的风险准则相比较,或者在各种风险的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确定风险的等级;综合考虑道德、法律、财务以及风险感知等因素,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4.4 预警
4.4.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4.2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确定接收预警的区域、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频率,并同步向同级政府报告。
4.4.3 预警信息一般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根据事态发展,预警信息保持动态调整。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发生事件时,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救援、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和工作专班,在国家和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组建工作组,实行专班化运作,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根据需要组建工作组,实行专班化运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
5.2.4 IV级应急响应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县(区)、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新区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原则,按规范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自治区、市级应急响应后,事件发生地县(区)、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酌情启动应急响应级别。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各县(区)、新区
各县(区)、新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及应急响应级别,依法依规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构建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和指挥体系,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协调属地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属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及时组织生产、供应防控物资。必要时改建、新建定点医院、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
(3)组建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大数据发展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流调溯源队伍,应用大数据技术提升流调溯源质效。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迅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相关人员活动轨迹,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对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火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风险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6)重点人群管理。对风险人群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及重症、危重症患者按照“四集中”(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救治;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进行精准管理。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运输、机场、海关等单位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转送。
(8)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注重社会效果。加强防控政策、工作进展等相关信息发布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管控不实舆论。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群防群控。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参与基层防控。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属地有关部门保障防疫物资、民生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做好医务人员及其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保障工作。
5.3.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防控政策建议,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医疗救治方案、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职责开展患者救治、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及监督执法。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导致的公共健康危害,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经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标准、规范、工作方案等内容的培训。
(5)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对策。
(8)协调采供血机构,做好应急用血储备和保障工作。
5.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畅通急救绿色通道,加强重症、危重症等高危人群管理。加强预检分诊。做好应急床位腾空和扩增,满足批量伤病员集中救治需要。根据指令派出医务人员到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任务。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
(3)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做好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个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5.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监测、报告与分析评估工作,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组织实施消毒等卫生措施。
(3)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必要时分送自治区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5)指导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开展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等卫生防疫工作。对医疗机构、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的消毒、隔离、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根据事件性质,普及疾病防治知识技能,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工作,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5.3.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6 海关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技术力量,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严防疫情输出或输入。
(2)及时报送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3.7 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3.8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准备。
(3)加强相关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按照上级政府统一部署实施事件防控措施。
(5)服从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 响应调整依据
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事件性质、发生、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可终止响应。
5.4.2 响应调整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由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的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6 善后处置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6.2 抚恤补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县(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4 征用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防控政策、经济社会受影响情况,事发地政府制定复工复产和重建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靠前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科学规范,依法依规。
7.2 技术保障
7.2.1 专业机构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和装备设备,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宣教等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急救、传染病救治、中毒救治、创伤救治、核和辐射救治能力建设。建设互联互通、覆盖全市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系统。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执法监督能力。
7.2.2 卫生应急队伍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结合实际组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紧急医学救援类、中医应急医疗类等卫生应急队伍。乡镇、街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格管理员队伍建设。广泛动员志愿者、民间救援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2.3 培训和演练
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业务培训和预案演练,通过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完善预案,提高应急队伍处置技术和能力。
7.2.4 科学研究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工作,鼓励研发卫生应急处置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对能力。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市、县(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设施项目建设,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经费以及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7.3.2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储备、生产、调拨配送等机制,物资储备采取产能储备、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模式,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及时补充。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调查、应急处置等提供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5 宣传教育
市、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卫生应急技能和公共卫生法律意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本预案实施后,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变化,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市政府批准。
8.1.2 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8.1.3 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柳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发
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