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近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政策落实,现予以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开展短期疗养活动,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具体体现,是营造全社会尊崇、关心退役军人浓厚氛围的有效方式,是贯彻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的实际行动,对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关爱优抚对象良好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国县以上地区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提出了要求,明确将“全国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完善、规范,各项配套规章全面建立,与开展短期疗养活动相适应的优抚事业单位服务设施运转正常,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作为工作目标。将《意见》对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要求进行细化实化,是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意见》得到贯彻落实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二、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2014年以来,各级优抚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由于我区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工作职责、申请流程、组织实施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在实践中相继出现了一些计划性不强、覆盖面不广、满意度不高的问题和针对疗养对象条件、数量的质疑。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难以及时回应服务对象的期盼。短期疗养服务机构在开展短期疗养活动时,因为缺乏明确规定,只能根据各单位对《意见》的理解来把握服务内容和标准,影响了短期疗养的质量和疗养对象的满意度。因此,规范短期疗养工作,提升短期疗养工作精细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短期疗养管理制度。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四、《办法》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依据、基本原则及短期疗养工作涉及的部门进行了规定。第二章短期疗养对象范围,一是明确了优抚对象参加短期疗养的条件,除《意见》明确的优抚对象外新增两类对象;二是明确了不得参加短期疗养的六种情形;三是对参加对象在短期疗养期间的行为提出要求。第三章短期疗养对象库管理、年度方案制定和申报程序,主要是对建立短期疗养对象库的程序、年度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流程进行了规定。第四章疗养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疗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签订短期疗养协议、安排住宿、健康体检等,规范服务内容和短期疗养时间。第五章短期疗养服务内容,明确短期疗养机构要为疗养对象提供的服务。第六章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管理,主要就短期疗养经费标准、经费使用、经费用途等内容进行明确,并针对突发疾病的情况完善了处理办法。第七章组织保障,主要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短期疗养服务机构的职责,就短期疗养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绩效评估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第八章附则,主要就办法解释、生效等内容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