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来源:
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2021-08-16 08:46  
日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21年8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通知,以其中部分优抚对象为例,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至每人每月59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作为“全国双拥模范城”,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时,仍保留这两类对象已自然增长补助部分。
分享本页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