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4年3月)

来源: 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2024-03-18 10:00   


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4年3月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

处罚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市退役军人局

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并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三)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2.调查取证责任: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8.监管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监督检查。(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依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纪委)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机关纪委);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纪委)

4.违规进行罚款的;(机关纪委)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机关纪委)

6.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机关纪委)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机关纪委)

8.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机关纪委)    

9.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的;(机关纪委)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机关纪委)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法定程序。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行政

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市退役军局

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3.【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发布)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五条: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或者批准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分担。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补助标准以及财政分担比例等情况,将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计发。

对在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适当提高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退役士兵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2.审查责任:审查《复员军人证明书》、户口簿等证件。(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发布)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自主就业、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有能力时及时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5.【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发布)第十九条:第十五条  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或者批准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分担。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补助标准以及财政分担比例等情况,将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机关纪委)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机关纪委)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

行政

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给付


市退役军人局

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2.【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十五条: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或者批准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分担。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补助标准以及财政分担比例等情况,将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计发。

对在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适当提高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退役士兵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2.审查责任:审查《复员军人证明书》、户口簿等证件。(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发布)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5.【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 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军务发[2018]4号):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 1 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 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 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 同岗位、同级别人员平均工资的 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 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机关纪委)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机关纪委)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

行政

给付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市退役军人局

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2.【规范性文件】《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 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规范性文件】《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与省级民政部门协商确定1级至4级残疾士兵退役供养方式、5级至6级患精神病残疾士兵收治方式。

  军地分别逐级下发年度移交安置通知、下达移交安置计划和人员名单,民政部商财政部下拨分散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费。

部队与安置地民政部门联系沟通、移交档案→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查档案材料并将审查结果、交接时间等及时通告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单位→军地组织移交接收 →落实安置待遇。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机关纪委)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机关纪委)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市退役军人局

拥军优抚科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桂民发〔2013﹞35号)第八条:设区市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作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补正材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审查责任: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拥军优抚科)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告知理由。(拥军优抚科)

4.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拥军优抚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拥军优抚科)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申请。患慢性病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患病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患病时间、地点、部位、治疗经过和目前病情等。(二)户口簿、身份证。(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以下简称《送检表》)交予申请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医学检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检查结果和《送检表》直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七条:专家鉴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级残情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鉴定意见。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鉴定意见。

第八条:审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作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或所患慢性病已经治愈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将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接收、转移的不予认定或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接收、转移的;(机关纪委)

3.因资格审查不严,不具有相关条件的人员被认定为伤残人员,从而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公正性的;(机关纪委)

4.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审核转报)

1.换发或者补发伤残证件

市退役军人局

拥军优抚科

1.【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补发证件,并提交下列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上述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审查责任:对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身份证明等法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拥军优抚科)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换发补发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伤残证件。(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拥军优抚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拥军优抚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4.同3。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换发补发的不予换发补发或不予换发补发的给予换发补发的;(机关纪委)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

市退役军人局

拥军优抚科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五条: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审查责任:对伤残评定审批表、残情证明等法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拥军优抚科)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伤残证件或不予评定决定书。(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拥军优抚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拥军优抚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同3。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机关纪委)

3.因资格审查不严,不具有相关条件的人员被认定为伤残人员,从而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公正性的;(机关纪委)

4.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市退役军人局

拥军优抚科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五条: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审查责任:对伤残评定审批表、残情证明等法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拥军优抚科)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伤残证件或不予评定决定书。(拥军优抚科)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拥军优抚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拥军优抚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同3。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机关纪委)

3.因资格审查不严,不具有相关条件的人员被认定为伤残人员,从而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公正性的;(机关纪委)

4.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调整残疾等级

市退役军人局

拥军优抚科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五条: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八条:第八条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收回伤残证件。申请人不得以与原残疾部位无关的残(病)情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二)原评定残疾等级申报、审批等档案材料;

(三)残疾人员证件原件;

(四)近6个月内原致残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五)申请人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六)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自治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时需提交)一式四份,每份贴申请人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七)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自治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时需提交)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审查责任:对伤残评定审批表、残情证明等法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拥军优抚科)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伤残证件或不予评定决定书。(拥军优抚科)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拥军优抚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拥军优抚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同3。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机关纪委)

3.因资格审查不严,不具有相关条件的人员被认定为伤残人员,从而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公正性的;(机关纪委)

4.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确认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审核转报)


市退役军人局

拥军优抚科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4.【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审查责任:对残疾军人证、原评定残疾等级审批材料等法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拥军优抚科)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按时办结。(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送达责任: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加盖印章,逐级发还申请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拥军优抚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拥军优抚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4.同3。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接收、转移的不予认定或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接收、转移的;(机关纪委)

3.因资格审查不严,不具有相关条件的人员被认定为伤残人员,从而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公正性的;(机关纪委)

4.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处置


市退役军人局

褒扬纪念科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

三十二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三十三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受理,并决定是否立案。(褒扬纪念科)

2.调查取证责任: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记录保存。(褒扬纪念科)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褒扬纪念科)

4.告知责任:事先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褒扬纪念科)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褒扬纪念科)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褒扬纪念科)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褒扬纪念科)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褒扬纪念科)

9.移送责任: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行为态度恶劣构成违法行为的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褒扬纪念科)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褒扬纪念科)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予制止,责令改正的;(机关纪委)

2.对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行为不制止,不劝阻的;(机关纪委)

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市退役军人局

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5.决定阶段责: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号)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资格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认定决定的;(机关纪委)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资格认定或者不存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资格认定决定的;(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资格认定的。(机关纪委)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机关纪委)

6.办理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机关纪委)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

其他行政权力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核转报)


市退役军人局

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款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退役士兵,申请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上报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3.【规范性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二、提升安置质量(一)改进接收安置制度第1点:放宽安置地限制。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如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如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1个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军务发〔2018〕4号) 提升安置质量(一)拓宽接收安置方式第1点: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未满2年的,但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经本人申请,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三方协议后(退役士兵本人、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社会组织评估登记确认证明,信息公开。(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科)

1—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退役士兵,申请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上报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办理接收手续,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

2.同1—2.

3—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三条: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个人携带移交的档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拒绝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办理接收手续,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机关纪委)

2. 材料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机关纪委)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机关纪委)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机关纪委)

1-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1-2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批准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三)项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

3-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2.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违反相关规定的光荣院服务对象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


市退役军人局

拥军优抚科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公布,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服务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服务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中止其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

1.立案责任:受理,并决定是否立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调查取证责任: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记录保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告知责任:事先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该取消违反相关规定的光荣院服务对象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未取消的;(机关纪委)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机关纪委)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公务员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