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骗取伤残军人抚恤金获刑并处罚金

来源: 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2022-11-25 15:00   

199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曾参加云南前线对越自卫反击战的事实,以右脚拇指全失、行走不便为由,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某集团军后勤部违规办理“革命伤残军人证”。1994年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右脚拇指并未缺失的事实,利用虚假伤残军人证明,在L市D区民政部门领取国家伤残军人抚恤金12万余元。

据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向其了解情况,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1990年办理“革命伤残军人证”时虽然没有骗取伤残抚恤金的主观故意,但1994年至2013年12月,凭借并不真实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长时间领取伤残抚恤金,不仅具有诈骗的故意,而且完成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故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打电话向其了解情况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主动退回赃款,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