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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柳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24-08-01 17:50 【字体:

第三监管周期广西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

分类

电量价格

(单位: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伏安·月)

不满1千伏

1-10

2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

(330)

千伏

1-10

2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

(330)

千伏

1-10

2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

(330)

千伏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0.2589

0.2462

0.2264

两部制

0.1476

0.1054

0.0777

0.0288

38.7

37.3

34.2

32.0

24.2

23.3

21.4

20.0

注:依据桂发改价格〔2023404文。202361日起执行。

1. 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2. 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76%。

3. 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4. 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不超过每千瓦时0.0196元(含税、含线损)。

5.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标准为: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千瓦时2)农网还贷资金,其中;两部制用电1.5分/千瓦时,单一制用电2.5分/千瓦时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千瓦时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千瓦时5)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千瓦时

6.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居民农业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等折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其他折价。具体价格标准随电力市场价格等因素波动。电网企业每月末提前3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下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信息,可通过“南网在线”APP等渠道查询。

2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一、居民生活用电

阶梯电价

不满1千伏

第一档0.5283/千瓦时

第二档0.5783/千瓦时

第三档0.8283/千瓦时

1-10千伏

第一档0.5233/千瓦时

第二档0.5733/千瓦时

第三档0.8233/千瓦时

合表户

不满1千伏

0.5491/千瓦时

1-10千伏

0.5441/千瓦时

35千伏及以上

0.5441/千瓦时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4925/千瓦时

1-10千伏

0.3875 /千瓦时

35千伏及以上

0.3795/千瓦时

※依据桂发改价格〔2023〕404号文,自202361日起执行。

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按年用电量计算划分为三档

第一档电量

每户年用电量3120千瓦时部分

第二档电量

3120千瓦时<每户年用电量4440千瓦时部分

第三档电量

每户年用电量> 4440千瓦时部分

注:上表所列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2.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2.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

3)【峰谷分时电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广西供电区域内大工业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除铁路(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电。居民、农业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609号):峰谷时段按每日 24 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时长为各 8 个小时,时段划分为:峰时段:11:00—13:00、17:00—23:00;平时段:7:00—11:00、13:00—17:00;谷时段:23:00—24:00、00:00—7:00。今后,每年迎峰度夏(暂定 6 月至 9 月)、迎峰度冬(暂定12 月和次年 1 月)期间,可对用电电压等级在 35 千伏及以上规定执行范围内电力用户的时段划分进行灵活调整,特殊年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月份可视情况调整,由广西电网公司在上述时段划分、月份设置原则基础上进行微调,并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包括流域来水、外购电量变化等)、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启动时机,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地方电网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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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8-0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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