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申报自治区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的公告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2021-02-09 16:27 【字体:



为做好全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106号)精神,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拟结合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和特点,在依法批准设立且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中,选择部分机构作为自治区本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地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已申请入选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训机构目录的培训机构,不再重复申请。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二)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三)教学计划、教学实习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培训材料一份;

    (四)与培训项目(专业)相对应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一份(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项目(专业)申报表》(见附件);

(六)培训项目收费许可证(如有,请提供);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荣誉称号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其他能证明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社会效益的材料。

三、审核评选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培训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核验、评估评分,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确定自治区本级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二)提交的培训项目(专业)必须切合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和就业市场需要,按照“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有就业意愿的,就业推荐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的承训项目(专业)方案必须真实可行,不得虚假设定,否则以违约处理,取消承训资格或不予结算培训费。

(四)对具备初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最多可申报2个培训职业(专业、工种),具备中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最多可申报3个培训职业(专业、工种)。

(五)各培训机构须在20213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3号)。逾期不按要求申报提交材料的不予评选。

五、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承训机构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取消承训资格,依法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承训机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教材(讲义)专业等应报当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退役军人报名登记、上课考勤、培训计划、鉴定考试、推荐就业等原始记录资料,应归档保存五年,以备核查、确认。

(三)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教育培训机构评估与考核制度。

联系人: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郭雪霜,电话:0771—2097336


附件:1.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专业)申报表

2.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定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21日       

返回 通知公告

首页

走进柳州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回应

数据专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申报自治区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的公告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1-02-09 16:27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