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9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柳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90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10-07 19:34 【字体:小中大】
民革柳州市委员会:
你们在柳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关注老年人再就业问题的建议》(第190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单位主办,市民政局协办。经研究,结合我局及市民政局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退休再就业者不属于劳动法保障范畴,且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双方关系不在劳动法调整范畴,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失业人员就业,退休人员不计入劳动力。针对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意愿强烈,老年人再就业或成新常态等问题,提出以下做法和建议:
一、鼓励养老服务行业吸纳大龄城乡居民就业
为推动大龄城乡居民就业,市民政局2022年出台《柳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质量百分制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柳民发〔2022〕50号),明确指出“45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就业占机构职工30%以上”作为机构考核的一项指标,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大龄城乡居民到养老服务行业就业。
二、开展养老服务知识进社区活动
由全市优秀护理员组成教师团队,深入社区为有需求的居民开展养老护理知识和实操技能培训。近年来,累计培训居民4000余人次,提升居民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三、建议国家在立法层面支持老年人就业
建议国家通过调整、修订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同时,将老年人纳入现行实施的各类就业政策帮扶范围,如创业补贴、培训补贴、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及带动就业补贴政策等。特别注意完善老年人就业的劳动关系、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体系,从而在立法层面解决老年人就业堵点和难点。
四、鼓励单位开发适合老年人就业的岗位
受年龄、身体条件的影响,老年人从事的岗位相对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工作强度、工作的时间等方面应该有所不同,建议国家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通过实施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单位开发老年人岗位,吸纳老年人就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老年人再就业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