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7号建议的办理情况
关于对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7号建议的办理情况
信息来源:柳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8-29 16:35 【字体:小中大】
建议内容:
关于加强柳州市水域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措施工作的建议
一、事由
“涉渔工程”是指在建设或者运行过程中对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以及渔业生产有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的工程。主要范畴是航运船闸、水坝、码头、航道、港池疏浚等建设工程。按照水生态原理分析,所有拦河大坝和港口码头的施工建设,总体上或多或少会影响水生生物生态活动,因此,都可以称之为涉渔工程。涉渔工程问题主要表现在水生生物繁殖洄游、索饵洄游通道被隔阻;水生生物产卵场所水文环境条件被破坏,造成原有赖以依托的生态条件改变,以致造成不能完成繁殖,或者不能完成生长发育的进程;水文、水质变化对水生生物造成生理应激,有时会造成群体性死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明确了涉渔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落实柳州市水域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措施,是落实《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具体体现,强化柳江渔业生态环境,提高柳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能力、促进柳江渔业可持续发展意义特别重大,也非常必要,将为柳江鱼类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做出历史性贡献。
二、事据
(一)柳州市水域鱼类资源概况
柳州市地处广西中部,水域资源丰富,鱼类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既有河、库定居性鱼类,又有江河洄游和半洄游鱼类,是广西重要的 渔业主产区。境内柳江横贯南北,水库塘堰星罗棋布。全市拥有河流200多条、中小型水库313座,各类水域总面积611.34平方公里。柳州市各江河有记载土著鱼类151种,分隶于7目19科88属。其中鲤科90种,占总数59.6%,以鮊亚科、鮈亚科、鲃亚科、野鲮亚科鱼类居多。主要经济鱼类有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光倒刺鲃、卷口鱼、鲶鱼、月鳢、鳜鱼等39种;常见中小型鱼类有宽鳍蠟、银飘鱼、伍氏华鳊、细鳞鲴、花鲻、蛇鮈、光唇鱼、四须盘鮈、泥鳅、黄颡鱼、斑鳠、胡子鲶、沙塘鳢、大刺鳅等28种;濒危鱼类有花鳗鲡、长臀鮠等6种。属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有花鳗鲡、斑鱯、大鲵、虎纹蛙。
(二)柳江水域主要江河涉渔工程(拦河大坝)建设现状及生态补偿情况
根据广西内陆水域主要涉渔工程如《广西内河航道现状等级构成和港口布局现状图》所示。
都柳江发源于贵州省独山县,流经贵州省的三都县、榕江县、从江县,入广西三江县寻江(古宜河)口,在老堡口进入融江。都柳江全长310公里,落差1176米,平均比降3.8‰。都柳江在广西境内自黔桂省界至老堡口,长83.4公里,规划的洋溪水电站和梅林航电枢纽尚未开工建设(这两座水利工程都同时规划建设仿生态过鱼通道和鱼类增殖站)。都柳江北岸主要有江寨河、烂土河、高岘河、马场河、排调河、交梨河、排场河、寨蒿河及其支流平永河、双江、独洞河、水口河等12条,都柳江南岸主要有王玺河、坝街河、乌良河、摆西河、八开河、孙览河及其支流宰便河、平正河、长寨河、翠里河、西山河等11条。
融江起于老堡口,止于柳城县凤山镇,长183.3公里,流经广西的三江县、融安县、融水县、柳城县,规划有麻石、浮石、古顶、大埔 4座梯级,全部建成投产,均建有过船设施,但均无过鱼通道和鱼类增殖站等渔业生态补偿措施。融江主要支流有西坡河、板江、田寨河、贝江、河村河、都郎河、平等河、浪溪江等。其中,贝江建设了落久水利枢纽,该枢纽配套投资1600万元建设了仿生过鱼通道,2021年5月通过验收,10月正式投入运行;同时投资1900元建设鱼类增殖站,目前增殖站在试运行中。
柳江起于柳城县凤山镇,止于石龙镇三江口,长202.8公里,流经柳州市、来宾市象州县和武宣县,规划的红花梯级已经建成投产,并建有过船设施,同时配套建设了鱼类增殖站。柳江主要支流有龙江和洛清江。其中,龙江上有肯足、金城江、叶茂、洛东、糯米滩等5座水利枢纽;洛清江上有龙溪、洛清江、黄冕、江口等4座水利枢纽。这些涉渔工程均无配套建设过鱼道和鱼类增殖站等渔业补偿措施。
(三)有关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问题分析
根据广西水产学会(2022年1月)调查结果显示,柳州市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问题突出,表现在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措施中,基础设施建设严重的不匹配,其他补偿措施也严重缺失或不到位。
在重点调研的红花、大埔、古顶、浮石、麻石、落久、梅林、洋溪等8座涉渔工程中,只有1座涉渔工程配套建设了鱼类洄游通道,占12.5%(另有2座待建的涉渔工程配套设计了鱼类洄游通道),融水县落久水利枢纽和三江县洋溪水利枢纽建设了过鱼通道,而区间内古顶、麻石、浮石、大埔等4座水电站(或船闸)没有过鱼通道,也没有建设增殖保护站。8座涉渔工程建设了2个增殖站,占25%。
现在建设的鱼类洄游通道也仅仅是起到局部的互通作用。由于涉渔工程设施隔堵了洄游鱼类的通道,鲥鱼、中华鲟等典型洄游性鱼类已经多年不见踪影;其它觅食洄游性鱼类如赤魟、弓斑东方鲀、花鳗鲡等在西江流域的上游也已经绝迹或极为少见,过去常见的“野生鱼类”已经变成珍稀。涉渔工程没有配套建设鱼类洄游通道和增殖站等基础设施,理应进行科学和有针对性的人工增殖放流进行补偿,但重点调研的8座涉渔工程,只有红花、浮石、落久3座涉渔工程曾经进行过鱼类人工增殖放流(37.5%),其中,每年常态性增殖放流的涉渔工程只有2座(25%)。其它水电堤坝涉渔工程大多数由建设业主自行实施、根本没有实施、部分象征性实施,与过去自然生态增殖反差巨大,说明绝大多数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是严重不到位、严重缺失的。
造成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措施严重的不匹配、不到位、生态补偿增殖力度弱的原因很多,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过去对生态保护不够重视,历史遗留问题累积
柳州市早期建设的水利工程,侧重点在灌溉、航运和发电上,基本没有匹配建设鱼类洄游通道和增殖站的生态补偿考量,这是造成绝大多数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措施严重不匹配的主要原因。由于涉渔工程众多,解决累积问题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因此,至今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2、涉渔工程依法落实渔业生态补偿措施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涉渔工程建设要匹配渔业生态补偿措施已经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没有配套生态环境补偿、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和标准,在涉渔工程由水利部门主导,生态补偿标准由生态环保部门审批,渔业生态补偿监督由渔业主管部门主导的决策体系构架下,渔业生态补偿的决策争议多,什么情况下需要匹配什么样的渔业生态补偿措施,鱼类增殖放流放什么品种、放多大规格、多少数量等等,很多具体方案难落实。如麻石、古顶等电站建设后,融水县渔政部门极力争取,要求配套落实鱼类增殖放流资金,但涉渔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履行或象征性拨款购买鱼苗投放应付,最后不了了之。
3、涉渔工程依法落实渔业生态补偿措施缺乏有效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明确指出的:“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说得很明白,涉渔工程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理应具体落实,不管有没有标准,起码都应该有所行动,现实是大部分涉渔工程责任单位都没有采取补偿措施,说明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制有问题。
4、相关部门和机构对涉渔工程生态补偿没有形成信息共享体系
这次调研,在相关部门和机构中,基本了解不到针对涉渔工程所开展的渔业生态补偿、监管等系统信息。如全市已建成并通过环评的涉渔工程有多少?生态补偿年份及金额是多少?建设单位实施生态补偿措施情况如何?增殖放流补偿相关监管情况如何?等等。
5、涉渔工程依法落实渔业生态补偿措施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涉渔工程落实渔业生态补偿措施必然增加资金投入,作为建设和运行责任单位,不愿意增加非盈利性或非传统习惯性的投入,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不落实的情况下,渔业生态补偿措施能免则免、能少则少,是大多数涉渔工程至今没有实施渔业生态补偿措施的主要原因。
三、建议及措施
鉴于涉渔工程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对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和鱼类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建议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好加强涉渔工程实施生态补偿措施管理的工作。具体如下:
1、强化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形成广泛共识
渔业生态环境是“绿水青山”的重要组成部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中国共产党新时代的重要执政理念。政府职能部门要乘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东风,进一步加强责任担当,强化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共识,共同推进我市渔业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2、针对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问题,加强系统深入的基础研究
目前,大量的涉渔工程已经客观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来可能还会继续扩大建设规模,如何应对现有的局面,制定科学的应对措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是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最急需加强的工作之一。要加强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问题的专项研究,尽快找到最佳补偿措施方案,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为生态和谐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3、加强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的执法和监督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加强涉渔工程生态补偿的执法管理,加强体系内上下级之间和体系外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好责任人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4、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规范涉渔工程生态环境损害执法和鉴定评估
加快推进渔业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和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推动规范执法和组建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行政执法和评估能力。
5、针对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问题制定柳州市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针对我市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不匹配、不到位问题,建议试行或实施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如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柳州市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柳州市渔业生态文明建设。
6、依法公开渔业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等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如通过各种媒体平台),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渔业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涉渔工程生态修复补偿的政策宣传,有利于各方面工作的拓展。
办理答复情况:
关于对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第7号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柳州市水域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工作的建议》(第7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单位主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国及广西开展流域生态补偿的情况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并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直以来,广西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为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2022年8月24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通过完善生态保护分类补偿、优化生态保护纵向补偿、健全生态保护横向补偿、推进生态保护多元化补偿、加大绿色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落实责任强化激励约束等七项举措,进一步深化全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因此,积极开展柳州市水域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工作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既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精神,也是保护我们母亲河柳江和柳江水域鱼类的必然要求。
二、我市柳江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进展情况
(一)关于补偿模式。生态保护补偿包括三方面,分别为财政纵向补偿,即中央转移支付;地区间横向补偿,也就是流域之间、区域之间的政府补偿以及市场机制补偿。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浙江与安徽之间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我区和广东之间的九州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了横向补偿模式;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则是采取了纵向补偿为主,横向补偿为辅的模式。目前柳江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市域内的生态补偿,在市域内而言,柳江河环境保护受益较大的是市区,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主要也是由市级主导。
(二)关于补偿资金筹措模式。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目前,横向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是流域下游的受益方出资补偿流域上游的保护实施方。纵向生态补偿为主的模式资金筹措方式各有不同:有全部由上级拿出专项资金来对下级进行补偿(这种模式较少);有由上级统筹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奖罚,用罚来的资金来奖励完成的好的单位,如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而像福建省则是省级拿出一块专项资金、统筹省级部分相关专项资金、流域内各县市上解一部分的方式进行筹措。我市补偿资金的筹措模式建议既要调动上游县区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也要考虑保护下游县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等,需要跟各部门、各县(区)再进一步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关于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状。经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目前柳州市已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2件,分别为柳城县南村邬家屯非法倾倒油泥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邬家屯案件”)、广西柳州雄丰养殖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雄丰公司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邬家屯案件经诉讼结案。判决书记录赔偿金额为20.7万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人民法院负责执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该案件影响区域已经清理完毕。
雄丰公司案件经磋商结案。磋商协议记录赔偿金额为1万元,主要用于清理养殖废弃物排放影响区域内的污染物,赔偿金额已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给负责清理人员,未纳入财政资金管理,影响区域现场污染物已经修复清理完毕。
以上两个案件所涉资金均由赔偿义务人直接用于损害修复,未涉及纳入财政资金。
下一步,市财政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尽快针对涉渔工程渔业生态补偿问题,制定柳州市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同时,市财政将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我市环境保护、支持各县区尤其是北部四县的发展建设。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该项工作的关心支持!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