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2号--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2号--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9-24 18:0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2号
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QE5G44K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79号
法定代表人:高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2024年3月21日至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3月编制了《螺蛳粉原材料(豆皮、腐竹)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并于2022年5月6日获得鹿寨县行政审批局的批复。经调查,你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中豆皮生产有油炸环节,但在对废水进行分析时没有考虑特征污染物动植物油的影响,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3.5.2对于评价因子筛选的要求。
2.没有给出生产线数量、布局、固废暂存间建设情况、设备数量及油等辅料用量,原料用量与产品产量明显不合理,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1中对于建设项目概况的要求。
3.没有给出油炸过程油锅布置、油烟收集方式、收集效率等;噪声源强没有给出噪声源数量,没有核算污水处理站沉渣量,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3.1 中关于污染源源强核算的要求。
4.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没有给出保护目标方位、距离等;影响分析描述敏感目标香颂蔚蓝半岛距离为68米,但敏感点图为300米,两个表述均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
5.报告没有结合鹿寨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现状实际剩余处理能力、设计进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情况等方面分析依托该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关于运营期废水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的要求。
综上所述,你单位《螺蛳粉原材料(豆皮、腐竹)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共存在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等5个不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4月1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21年4月20日成立);
2.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4月1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螺蛳粉原材料(豆皮、腐竹)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及审批情况);
4.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4年4月18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5.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4月1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螺蛳粉原材料(豆皮、腐竹)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及审批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4份(2024年4月18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7.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腐竹、豆腐皮)生产工艺流程图、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豆制品(膨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各1份(2024年4月1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情况);
8.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2024年3月18日印发,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9.螺蛳粉原材料(豆皮、腐竹)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报批稿)节选复印件1份(2024年4月1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的螺蛳粉原材料(豆皮、腐竹)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内容);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2020年12月23日发布,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签收该告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