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31号--广西德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31号--广西德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25 15:27 【字体:小中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4〕3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德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1MA5PKKEF40 |
住所 | 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新安路25号 恒丰·创业园18栋201室 |
法定代表人 | 谭雪昌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德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调制干米粉生产,主要生产废水为清洗米粉及泡米产生的废水,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新兴工业园污水管网,最后进入新兴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我局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pH值为4.1、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22×10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要求(pH值:6~9,化学需氧量:500mg/L)。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壹拾壹万玖仟捌佰元(¥119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