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627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627号
发布日期:2017-07-11 16:54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处字〔2017〕627号--------------------------------------------------------
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80955D;法定代表人:田红梅;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51号五层8523房;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实,2016年12月,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天猫店铺代运营合同书》,成为了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唯一合法服务商,由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代运营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从事网络销售螺霸王牌螺蛳粉业务,并负责网店的广告宣传、食品推销等事宜。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在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的网络宣传上使用了“本店干米粉是用纯大米制作”的内容,而在其销售的螺霸王袋装螺蛳粉产品包装袋的配料表上注明的内容却是“调制干米粉包:调制干米粉(大米,玉米淀粉,小麦淀粉,水。大米:玉米淀粉:小麦淀粉=65:25:10)”;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的网络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发布。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系统《12315投诉举报指挥系统受理单》一份、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付宝川在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购买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的网购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付宝川的网购事实及投诉举报内容;
证据二: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天猫服务协议》、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天猫店铺代运营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代运营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从事网络销售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业务,并负责网店的广告宣传、食品推销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田红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吴秋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吴秋阳的受委托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五: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荣早露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荣早露的受委托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六: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网络宣传截图打印件及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产品包装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代运营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网络广告宣传的“本店干米粉是用纯大米制作”与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的产品包装上的内容是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七:2017年6月26日对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吴秋阳的询问笔录一份、2017年6月15日对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荣早露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并负责网店的广告宣传、食品推销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调解协议书》、《付宝川投诉一事经过过程》及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网络宣传内容整改前后截图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就投诉一事与付宝川达成调解协议及已完成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网络宣传内容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17年7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柳南工商告字〔2017〕6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在螺霸王食品天猫旗舰店螺霸王牌袋装螺蛳粉网络宣传使用“本店干米粉是用纯大米制作”内容与其销售的螺霸王袋装螺蛳粉产品包装袋的配料表上 “调制干米粉包:调制干米粉(大米,玉米淀粉,小麦淀粉,水。大米:玉米淀粉:小麦淀粉=65:25:10)”内容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属利用广告对商品制作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广州乐竔商贸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积极与投诉举报人付宝川达成了《投诉调解协议书》,自行消除影响;且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1、如缴现金,到市内各工行网点。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罚款);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2、如转账,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并在转账支票空白处加填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