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210R/2024-264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_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标  题:
柳政办〔2024〕5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办〔2024〕5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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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24〕5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刘传林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6



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征拆住宅房屋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拆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中的房票是指被征拆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城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拆人用于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拆人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政府提供的住宅安置用房(不含市场二手住房)用于安置,是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区(含新区)范围内,经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纳入房票安置的征迁项目。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拆人可选择房票安置或其他安置方式。

第四条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票安置工作,包括本辖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审定,被征拆人安置资格审查,房票安置协议书签订,房票制作、发放、登记、核销、结算、奖励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房票使用和管理流程。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房票安置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被征拆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按项目分类统计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安置人数、安置面积、户型及房屋结构、楼层等需求信息,发布筹集房源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搭建房源信息发布平台,实时更新并定期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被征拆人可根据需求选择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中的相关房源。

第七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地址位于柳州市城区(含新区)范围内;

(二)已经建成并具备交房条件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保证该房源自纳入安置房源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交房条件。

房开企业报名筹集房源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载明每套房源的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朝向、楼层/总层数、销售单价等。

第八条房票面值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票面值=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应安置面积(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核算)。

城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单价进行评估,在发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确定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发放房票给被征拆人,房票仅作为被征拆人购买安置住宅的凭证,不得抵押、质押现金。

被征拆人满足每户至少拥有一套合法住宅的,可以转让房票,经城区人民政府核定登记变更,将原房票回收更换新房票,登记变更完成视为对被征拆人已落实安置。

房票仅限转让一次,转让后房票记载的原使用期限不变。

房票权利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其继承人、监护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代管使用房票的相关证明,向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房票继承、代管使用。

第十条被征拆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面值的,对新购房屋按规定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面值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房票受让人不享受前款的契税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房票面值原则上可拆分或合并登记使用。自领取房票之日起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政府提供的住宅安置用房,应当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办理备案。城区人民政府实时做好使用房票所购房源的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房开企业凭房票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向项目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房票面值结算,城区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房开企业收到房票面值款后应当向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向城区人民政府出具房票面值的收款凭证。城区人民政府回收房票。

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的要原路径返还相关资金到城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自行支付;房票面值超过购房价款的,剩余部分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可用于购买车位、商铺等非住宅,不足以购买车位或商铺的价款部分,由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支付。

(二)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将剩余房票面值兑换现金的,原则上不能超过本房票面值5%的金额。城区人民政府收到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票兑付。

第十五条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办理备案的,城区人民政府按房票面值的5%计算给予现金奖励;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内选择房票安置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办理备案的,城区人民政府按房票面值的2%计算给予现金奖励。

房票受让人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但不得享受奖励。

第十六条 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购买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以外的市城区(含新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现房,由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与房开企业商榷购房事宜,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备案后,城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拆人或房票受让人、房开企业结算房票面值和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房票面值及奖励资金从项目征拆补偿资金支出,列入项目征拆成本。

第十八条 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费、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计入房票面值。

第十九条 由于被征拆人的原因,导致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视同放弃房票安置,由城区人民政府改换其他补偿安置方式。

由于城区人民政府原因,导致房票不能在有效时间内使用的,由城区人民政府重新核发。

由于房票受让人的原因,导致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房票使用期限延长六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不使用房票的,相关责任由房票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城区人民政府加强房票购房管理,组织协调使用房票购房、交房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征拆人或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房票面值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房票规定与其他政策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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