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210R/2023-19316
主题分类:
司法;其他_其他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柳政发〔2023〕1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发〔2023〕1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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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发〔2023〕1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68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和把握立法原则,推进立法工作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工作,为我市深入实施“实业兴市,开放强柳”战略,打造广西副中心城市,开创新时代新柳州建设新局面提供法保障

经研究,现将2023年的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审议类立法项目(名称暂定,3件)

(一)《柳州市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秩序与管理,项目由市公安局起草,20237月报市政府审查、修改。

(二)《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

为有效防范村寨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项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20234月报市政府审查、修改。

(三)《柳州市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条例》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和保护融安金桔产业发展,该项目由融安县人民政府起草20235月报市政府审查、修改。

二、地方性法规调研类立法项目(名称暂定,6件)

(一)年内完成调研起草工作的项目及调研单位分工如下(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调研起草工作,要求在202310月提交草案初稿,为2024年立法审议项目做好准备。

项目名称

调研单位

《柳州市献血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

《柳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和园林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组织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的项目及调研单位分工如下(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202312月提交调研报告,并视条件成熟情况组织草案初稿的起草,为下一步纳入审议类项目做好准备。

项目名称

调研单位

《柳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

《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柳州海事局

《柳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市城管执法局

三、政府规章调研类立法项目(名称暂定,2件)

(一)修订《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治统一,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及时衔接新《立法法》,项目由市司法局调研,20239月完成草案初稿起草

(二)《柳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推进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调研,20239完成草案初稿起草

四、立法工作要求

(一)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所有项目牵头单位在本计划下达后10日内,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并报送市司法局。工作方案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门工作人员,确定工作各阶段时间节点。

(二)列入审议类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单位应按时按照《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转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修改工作,起草单位和市司法局应配合做好后续审查、修改等工作。

(三)列入审议类项目的起草单位要及早部署,依法履行调研论证、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确保高质量完成起草工作。

市司法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后,将意见反馈至市政府,起草单位结合审查、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请市政府审议。为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工作,《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起草单位应于20235月中旬前提请市政府审议;《柳州市融安金桔产业保护发展条例》起草单位应于20237月中旬前提请市政府审议;《柳州市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应于20239月中旬前提请市政府审议。

(四)列入调研类的立法项目,负责调研的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及相应的要求完成草案初稿的起草或调研报告,纸质版一式五份、电子版通过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径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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