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147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18日
标  题:
柳政规〔2020〕3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20〕3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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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3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州市水上搜救

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918


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搜救成员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规范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法律法规精神,参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水上搜救行动和在柳州市辖区内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的奖励和补偿。

第三条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搜救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种类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奖励对象中的集体不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机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

第六条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的死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水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0/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次;

(二)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次;

(三)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次;

(四)对参与一般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次;

第八条搜救奖励倾斜于参与现场搜救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兼顾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行动保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章搜救补偿


第九条搜救补偿指对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人命救助和无法追偿的环境救助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方面进行适当性补偿。

第十条补偿的对象指由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较大等级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

第十一条补偿的因素,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搜救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情况;

(二)在搜救应急行动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三)当时水上气象、水况等因素,参与搜救行动的风险程度;

(四)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积极性;

(五)其他应当给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补偿标准

(一)对参加较大等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补偿。

(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持续时间长、投入规模大、救助效果明显的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单项搜救行动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0元。


第四章奖励推荐和补偿申请及审核


第十三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搜救奖励,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的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力量或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的表现提名推荐。

搜救补偿申请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组织(或所有人)根据上年度实际参与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每年115日前提交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

第十四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搜救奖励推荐和搜救补偿申请的审核工作,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推荐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奖励和补偿方案。

(二)方案评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及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奖励和补偿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补偿对象及额度。

(三)方案审批。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奖励和补偿方案报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第十五条对社会力量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救助时间长且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环境污染的搜救应急行动,经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可及时进行奖励或适当性补偿。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在年度执行中,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的奖励和补偿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至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第十七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于每年331日前将拟定的上一年度搜救奖励和补偿情况在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险情名称,险情等级,拟奖励、补偿集体、个人名称以及金额等事项。
  
第十八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再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公示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完成上一年度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发放。

第二十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对年度搜救奖励、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一条水上搜救奖励及补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水上搜救奖励及补偿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将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截留、挪用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对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水上搜救奖励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是指水上人命救助行动和环境救助行动;所称“社会救助力量”是指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飞机、企业、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水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柳州海事局负责解释,自2020918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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