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210R/2020-57085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
柳政规〔2020〕35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公办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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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35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公办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州市市区公办中小

学校聘用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市区公办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1112


柳州市市区公办中小

学校聘用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因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的招聘、管理、社会保险等事项发生重大调整,依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对《柳州市市区公办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柳政规〔201852号)作出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公办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的招聘、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指聘用教师为使用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通过公开招聘,以签订聘用合同方式聘用的柳州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

第三条 聘用教师的招聘、管理遵循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和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核定聘用教师控制数总量,在总量内审核每年的使用数量。

财政部门按照聘用教师数量、岗位等级等拨付相关经费。

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聘用教师的招聘和管理。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五条聘用教师采用与实名编制教师招聘相同的方式招聘。招聘计划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招聘工作。招聘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招聘,不得超出限额招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和教师资格证,所学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要求相一致;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

第八条 招聘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相关要求及程序,将招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聘用学校应与聘用教师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条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就业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见习期。见习期一般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聘用教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和待遇

第十三条按照所聘学校在编教师工资结构及标准(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教龄津贴、绩效工资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津补贴等)核定聘用教师工资,并纳入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管理,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批。

为聘用教师购买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参公医疗补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会费。

第十四条 聘用教师经费由市、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统筹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五条聘用学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教师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聘用教师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可以参照在编人员的考核进行。

第十六条 聘用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聘用教师与在编人员享有同等的继续教育机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聘用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聘用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5360学时的继续教育,并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


第六章 岗位管理、流动和晋升

第十八条聘用教师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聘用教师控制数纳入单位岗位设置总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聘用教师岗位聘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桂人社发〔201118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聘用教师可以在本层级、本区划(城区、开发区)中小学校之间流动,流动办法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跨层级、区划流动或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必须参加流入单位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聘用教师可通过考核担任学校副职领导职务及中层领导职务,具体方式按照领导职务考核任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择优考核入编

第二十一条 聘用学校可以根据聘用教师的工作表现,通过考核择优入编。学校空编应当优先用于聘用教师择优考核入编。

第二十二条 通过考核方式直接入编的聘用教师,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并已在相关部门正式备案。

(二)在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三条 聘用教师择优考核入编工作按年度组织,并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申报聘用教师考核入编用编计划。聘用学校提出用编计划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程序于每年11月底前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市属学校考核工作方案由聘用学校拟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城区(开发区)学校考核工作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三)组织考核。聘用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方案落实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四)公示。考核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并确定拟入编人选后,应将考核结果及拟入编人选在聘用学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聘用及入编。人社、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办理聘用、入编相关手续。


第八章 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聘用教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参照在编人员档案管理。聘用学校要按规定将聘用教师的聘用备案表、聘用合同、岗位认定、工资变动、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相关应入档材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聘用教师与聘用学校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聘用教师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1112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关于公办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的招聘、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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