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210R/2024-275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_其他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09日
标  题:
柳政规〔2024〕10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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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柳政规〔2024〕10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刘传林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行为,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和盘活全市安置房,现将《柳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4129

柳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统筹安排和盘活市本级安置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中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由财政出资建设或者回购,用于被征收(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

二、安置房项目的确定

(一)城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的安置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年度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套数、户型、选址建议、建设时限等。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按照相对集中、片区安置、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安置房项目周边的路网、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出安置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安置房项目的建设

(一)在通过招拍挂环节取得土地后,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与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共同签订《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实施安置房建设。

(二)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安置房项目审批各项手续;安置房项目所在城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项目征地拆迁计划优先保障用地,确保净地供应。

四、安置房的交付和信息管理

(一)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安置房项目总体建筑方案审批、出具房屋预测绘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交安置房的楼号、房号、面积、户型和数量等要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二)全市的安置房源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的安置房管理信息平台,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全市安置房源进行统一管理。

(三)安置房管理信息平台向各相关单位开放,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各城区人民政府须在使用安置房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及时录入安置房管理信息平台。

五、安置房的回购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可回购安置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公开交易公告中明确安置房相关事项。

(二)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回购安置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拨付;城区人民政府回购安置房的资金列入相应项目征拆成本中

六、安置房的分配与调剂

(一)安置房的分配。需要使用安置房的城区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分配方案。

(二)安置房的调剂。如无法原地回迁或者就近安置,需要跨城区调剂安置房或者利用商品房作安置房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规划、房源、资金等因素研究提出意见,并制定调剂使用方案。

七、安置房的盘活处置

(一)财政出资建设或者已经出资回购的安置房,或者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无偿提供给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安置房,经安置房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安置房持有单位制定处置方案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获批方案进行盘活处置。

(二)财政未实际出资回购且未交付的安置房,经安置房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合同参与方协商一致,可由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涉及安置房的相关条款,将原拟回购的安置房改为商品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安置房回购价与安置房市场销售评估价之差,拟订补交价差方案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合同参与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三)已列入历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未完成分配入住任务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得对外销售。

八、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范围内的安置房项目建设。

(二)《柳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1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柳政规〔202012号)停止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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