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30 16:0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规程》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桂政务公开办函〔2020〕1号)、《柳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柳政规〔2020〕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责任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柳州市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管办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牵头承担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负责配合办理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负责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接收
1. 接收公告渠道的申请
申请人通过“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向社会公告渠道提出申请的,由市政管办接收并登记。
2. 接收非公告渠道的申请
申请人通过非“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告的渠道,直接邮寄给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信件等情形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
市政府办公室经初审认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政管办,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管办收到后,应当明确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政府办公室。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市政管办做好登记并转入审核程序;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明理由并退回市政府办公室。
(二)审核
1. 形式齐全、内容表述清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接进入办理程序。
2. 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市政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向申请人出具《补正告知书》。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特殊情形以与申请人确定的合理期限为申请人补正期限。
申请补正后进入办理程序,补正后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办理
1. 申请内容是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为主体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1)征求意见
未能在柳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等官方渠道检索到申请内容的,市政管办于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函询了解申请内容有关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应于收到工作函后3个工作日内函复市政管办,无法提供信息的,说明具体理由;可提供信息的,将信息的复制件及起草行政机关或涉及行政机关一并提供。
市政府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复制件未标注属性或标注非主动公开的,市政管办于2个工作日内向信息的起草行政机关或涉及行政机关函询申请内容公开意见。行政机关应于收到工作函后3个工作日内函复市政管办申请内容是否可以公开;不予公开的,根据《条例》规定说明理由。复函应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如3个工作日内无法回复,需向市政管办说明。市政管办对复函内容进行审查,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应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2)征求第三方意见
申请内容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政管办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要求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未答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市政管办向市政府办公室请示是否予以公开。
(3)会商办理
对于较复杂的,易引起后续复议、诉讼风险的,涉及社会稳定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的申请,应遵循审慎原则,由市政管办提请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司法局、申请内容涉及的行政机关召开研讨会会商答复,确保依法依规精准答复申请人。
2. 申请内容是行政机关为主体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市政管办于2个工作日内函询有关行政机关是否制作或保存申请内容。行政机关就申请内容应当核实是否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范围。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应当予以明确;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提供可能制作或保存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名称。复函应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并于3个工作日内函复市政管办。
(四)答复
市政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答复文书使用市人民政府名义并加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同步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需要延长期限答复申请人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答复的具体情形如下:
1. 申请内容是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为主体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市政管办根据《条例》规定的方式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规范答复。
2. 申请内容是行政机关为主体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1)市政管办答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并说明理由。本着便民利企原则,在答复中尽可能确定负责公开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收到答复告知书后,自行决定向具体制作或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另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另行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负责做好以本机关为答复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申请内容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应做好配合工作,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五)归档
市政管办负责做好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为答复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归档工作,并定期将档案材料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行政机关负责做好以本机关为答复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归档工作,并定期将办理情况向市政管办报备。
三、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违反本工作规程影响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准确答复申请人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通报;违反《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本级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可参照执行本工作规程。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程序类文书
1-1 登记回执
1-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1-3 延期答复告知书
1-4 当面签收回执
1-5 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
1-6 第三方征求函(给第三方)
1-7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给第三方)
2.答复文书
2-1 予以公开类
2-2 不予公开类
2-3 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类
2-4 无法提供类
2-5 不予处理类
2-6 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